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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06/5/6 21:56:17       
              构建节约型社会 不能让法律缺位

     去6月以来,中央接连出台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系列政策、措施。胡锦涛、温家宝等中央领导频频发表讲话,从战略高度阐述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意义。建立节约型社会,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个重要战略举措,这是全国人民共同努力的目标,同时各国家部委及地方政府积极响应,中国饭店协会日前发布《饭店业节能81条》,倡导饭店业有效节能,推进国家级绿色饭店的全面创建,节约中国正在兴起,这是时代的最强音也是社会的主主旋律!在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的讲话中明确了未来节约型社会的发展方向和当前的工作重点,笔者想对对当前的节约型社会建设提出几点建议,我希望节约中国要以德节约和依法节约并重,在社会各届广泛行动中我们要制度化、长久化、法制化,这是一个千秋万代的工程不能只停留在形式或当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11月1日通过, 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节能法》。中国对于节能早就有立法规定,而今在大力倡导节约型社会时,我们发现法律被边缘化、甚至有些人还不知道有一部《节能法》,同时法律制定多年来没能得到很好的贯彻和实施,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提出依法节能很有必要,不要再象非典时刻,将储存多年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摆在博物馆在急用之时重新刊发,这个历史不要重现。笔者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简单解析以供社会各界参考。
      
第一、        明确规定节能的战略意义

本法第四条规定: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 在中共中央政治局6月27日下午进行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主持。他强调,能源资源问题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个重大战略问题。同时在温家宝总理的讲话中第一条重点论述的就是“充分认识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大战略意义”这是和《节能法》紧密结合的,经济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关键,能源、矿产、水、土地等自然资源,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和保障。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中央明确提出建设节约型社会,就是要在社会生产、建设、流通、消费的各个领域,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各种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是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中华民族兴衰,具有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重大决策。


第二、节能被法定为一种义务、权检举浪费是一种权利

本法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胡锦涛总书记在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中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在节约能源资源方面率先垂范、先行一步,带动全社会广泛开展节约能源资源活动。”这是中央政府全面贯彻法律实施的表率,同时也是一种义务,以法律形式规定单位和个人的义务,这是我们要建设节约型社会必须履行的有一项义务,也是全社会的责任。希望各级单位和个人积极履行义务、希望媒体大力宣传,为建设节约型社会共同努力,同时我们应积极对浪费行为进行检举,这也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

第二、        国务院应明确节能的主管部门

本法第八条规定了: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这是一个模糊概念,国家应该专门设立“国务院节能办公室”专门负责主管和监督全国的节能和监督工作。对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国家需要长期宣传和指导,应该有专门的部门管理,如果管理缺位会导致监管不严、制度不履行,致使节能工作无法有序正常开展。希望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国家对节能管理工作的部门,健全对节能的管理机制、完善工作职责,这样方能将节能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加强节能管理、推进法制进程
     在本法第十条规定了: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把能源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在对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比较论证的基础上,择优选定能源节约、能源开发投资项目,制定能源投资计划。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对于节能的管理工作非常重要,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事关现代化建设事业,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中华民族生存和长远发展。我们一定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忧患意识和危机意识,增强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管理工作摆在突出的重要位置, 明确责任、做好职责分工,加大对相关部门的管理工作,积极将《节能法》认真贯彻落实,同时研究配套的管理办法,做到依法管理、依法行政。
第五、推行节能标准、完善标准体系
在本法第十四条规定: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对于节能标准好制定,重要的是在执行上,国家规定了很多标准如果执行不下去等于空谈,在本法第十八条就规定了非强制性的质量认证:“ 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认证的规定,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提出用能产品节能质量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质量认证证书,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国家应对有关企业制定强制认证标准,当然国家不能借强制认证非法收取费用,对重大耗能企业和用能企业必须实行强制认证。在第二十条就有明确的规定:“ 国家对重点用能单位要加强节能管理。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对于标准的制定国家应制定详细的行业标准,在胡总书记的讲话第五点就强调:“要建设促进能源资源节约的体制机制,实行能源资源效率和最低技术水平准入标准,实施高消耗落后技术、工艺和产品的强制性淘汰制度,促进建立市场化的能源资源节约体制机制,完善政府调控手段,形成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的市场环境和长效机制。”对于标准化的管理就需要标准化的制度,因此国家需大力完善标准制度、积极推行节能标准体系,让节能在制度中运行。
第四、加强节能人才培训工程建设,实行节能工作人员资格准入制度
在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就明确规定了:“用能单位应当开展节能教育,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节能培训;未经节能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在耗能设备操作岗位上工作。”对于用能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不但要组织节能培训,还应该对其对新能源的创新和技术改造,不断提高节能技术、研发节能新产品,做到技术创新;在第二十九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人员,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这是节能的一项重大工程,即人才工程,对于节能技术的研发和创新、对于技术的改进都需要人才,因此培养节能人才是做好节能工作的关键因素,国家应大力培养节能人才、教育部应对节能人才做出培养计划、对大中、小学中应开设节能相关课程,培养青少年的节能意识, 将节能人才的培养做为一个长的任务。为经济发展培养优秀的复合型人才。
第六、加大对节能技术发展和技能市场的开拓
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先进节能技术,确定开发先进节能技术的重点和方向,建立和完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培育和规范节能技术市场。”节能技术的开发对节约能源有重大战略意义,对于节能技术发展需要国家科研部门做专项研究,同时社会应高度重视对节能市场的开发和培育,积极推动节能技术产权市场,建立完善的市场体系,让节能真正地面向市场。
第六、        开发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循环经济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方针,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开发、利用沼气、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在大力倡导节约型社会的同时,加大对再生能源的建设和新能源的开发显得更为重要,国家目前大力提倡发展循环经济,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再生能源的利用和新能源的开发。在推行节约型社会的同时,我们更应该开发新能源和利用自然资源,加大对资源的重复利用,提高其使用价值。曾培炎同志在6月26日电中国发展高层论坛调 :“坚持开发与节约并重 把节约放在首位,以尽可能少的消耗创造尽可能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曾培炎指出,国务院审议通过了《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和《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两个文件。我们已经看到国家未来对循环经济发展有制度保障,循环经济将是未来企业发展的重大课题。
第七、        继续完善完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节能法》全文六章五十条,规定比较全面,但是还需要系列的配套法律法规,在我国生产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完成的。根据国外经验,构建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不可能在传统的市场经济制度下自动产生,必须加快制定必要的法律法规,借助于法律手段让企业步入法制轨道。
  依法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明确立法框架,研究形成基本法、综合法和专门法构成的促进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抓紧研究制定《节约能源法》和《清洁生产促进法》等的配套法规,以及资源综合利用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方面的法规,实施能效标准标识和认证制度。建立健全节约能源资源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认真实施有关法律,加大执法和监督检查力度,制定和实施强制性标准,推动生产、建筑、交通等方面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让节能行为全面依法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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