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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确定"十一五"煤炭工业结构调整目标总产量控制在24.5亿吨

2006/5/10 15:10:27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安监总局等七部门近日联合下发了《加快煤炭行业结构调整、应对产能过剩的指导意见》,针对煤炭工业发展的现状和问题,提出了八条推进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并明确了煤炭工业“十一五”结构调整目标。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指出,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煤矿建设趋热,2003年至2005年固定资产投资增幅均在40%以上。一些煤矿“批小建大”,一投产就扩能翻番,致使“十一五”时期产能过剩、供大于求的压力加大。这一问题目前已露端倪,煤炭社会库存大幅度增加,达到近年来最高水平;煤炭市场价格趋于下降;货款结算变慢,有的企业开始赊销。与此同时,煤炭行业长期积累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尚未根本解决,依然制约着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一是煤矿规模结构不合理,2005年全国31家产量在千万吨以上的煤炭企业市场占有率仅43%,小煤矿占全国煤矿总数的88.3%,平均单井规模仅4.2万吨/年;二是生产技术总体水平落后,目前全国采煤机械化程度仅42%,众多小煤矿沿用传统落后的开采方式,全国煤矿平均资源回采率仅35%左右;三是煤矿安全事故不断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四是煤炭在开采、加工和运输过程中,给矿区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该负责人说,以上情况表明,煤炭行业结构不合理与潜在产能过剩的矛盾并存。为避免出现新一轮严重供大于求,实现煤炭供需长期高质量的平衡,必须紧紧抓住目前煤炭供求关系相对宽松的有利时机,加快推进煤炭行业结构调整。
    《意见》明确,“十一五”期间,煤炭行业结构调整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总量调控、关小上大、有进有退、产能置换的原则,从完善规划指导、规范开发秩序、提高准入门槛、淘汰落后能力、改善安全状况、改革流通体制、加强环境保护等方面入手,大力推进结构调整,促进煤炭供需长期稳定、高质量的平衡,全面提升煤炭工业水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可靠的能源保障。
    “十一五”期间,煤炭行业结构调整的目标是:
    ——实现煤炭高质量稳定供应,供需总量基本平衡。2010年全国煤炭产量24.5亿吨,其中大中型煤矿产量比重达到75%左右。适时建设一批大型煤矿项目,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基本形成以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为主体、中小煤矿协调发展的格局。加快建设5-7个亿吨级的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基本完成对小煤矿整合、改造和重组。
    ——提高煤矿生产技术水平和资源回采率。大、中型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分别达到95%、80%以上,小型煤矿机械化和半机械化程度达到30%以上,全国煤矿平均矿井资源回采率达到40%以上。
    ——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煤矿安全基础条件有较大改善,瓦斯得到有效治理,抽采量达到50亿m3以上,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2010年百万吨死亡率比2005年下降25%以上。
    ——矿区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控制。煤矸石和煤泥利用率达到75%以上,煤矿瓦斯抽放利用率达到50%以上,矿井水利用率达到60%以上,采煤区沉陷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为推进结构调整,实现上述发展目标,《意见》提出八项主要措施:
    一、完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有序推进煤矿建设。按照稳定东部生产规模、加大中部开发强度、适度加快西部后备区资源开发的原则,搞好开发布局,建设大型煤炭基地。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必须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统筹规划,有序推进。规划煤矿建设项目,必须同时规划建设与其相配套的运输通道和煤炭加工利用项目。
    二、严格办矿审批程序,禁止违规建设。严格按照《煤炭法》、《矿产资源法》等规定,依法划定矿区范围、进行开办煤矿和采矿许可等审批工作,确定开采范围、矿井规模和开采方案,做到“三个严禁”:严禁擅自开办煤矿、私挖乱采;严禁“批小建大”,擅自提高开发规模;严禁把整装煤田化整为零,“大矿小开”。
    对现有在建项目,要集中开展一次全面清理。对于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建并给予处罚。凡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要坚决下马;凡未全部取得划定矿区范围、开办煤矿、采矿许可、安全设施设计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相关手续的,要重新报批;凡勘查程度不够的,要待补充勘查后重新报批;凡“批小建大”的,要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施工。严禁新建矿井边建设边生产,新投产矿井原则上三年内不得扩建。对拒不停止建设和实施整改的,要采取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予以制止。
    三、按照可持续发展要求,提高新建煤矿准入门槛。在井型标准上,根据煤炭资源开发条件,山西、内蒙古和陕西等省区不低于30万吨/年;东北及华北、西北其他地区、河南省不低于15万吨/年;其他省区原则上不低于9万吨/年。在资源回收上,薄煤层、中厚煤层、厚煤层的设计采区回采率,依次不低于85%、 80% 和75% 。在环境保护上,要有煤矸石、煤泥处置及综合利用、矿区生态恢复的规划和计划,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和环境保护措施“三同时”验收合格文件。在安全生产上必须有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合格文件。在从业人员上,必须配备总工程师和采矿、机电、通风、地测、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瓦斯检查工等特殊工种经培训考核取得资格证书,井下作业人员必须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技能培训合格才能上岗。
    四、培育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新上煤矿建设项目要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相结合。各地新建煤矿、增加生产能力,必须相应关闭淘汰一部分落后能力的矿井,调整优化矿井规模结构。统一规划,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完成对小煤矿的关闭、整合、改造和重组任务。在结构调整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有效防止逃废银行债务。
    五、完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机制,严格按核定能力生产。抓紧制定发布全国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煤矿实施改扩建和技术改造,必须依法履行各种审批核准手续。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必须及时报请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重新核定,并在煤炭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上进行变更登记。煤矿必须按核定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生产。煤炭企业的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和单位不得下达超核定能力的生产计划及相关指标。对超核定能力生产的,要责令停产整顿,没收超产部分所得销售收入;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强化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七、推进煤炭流通体制改革,完善产运需衔接机制。
    八、加强环境保护,实现煤炭开采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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