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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网讯(记者王媛媛实习生普瑞报道)从5月18日起,对迟报、谎报、瞒报或预警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首府乌鲁木齐供热区域因燃煤短缺而停暖或限暖的,相关部门将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月18日,乌鲁木齐市建委、市供热办召开乌鲁木齐市供热用煤工作会议。会上,市供热办向44家集中供热站下发了《乌鲁木齐市供热用煤储存预警制度》(以下简称《预警制度》),此预警制度从5月18日起正式实施。 市供热办书记祝小龙说,乌市一直没有供热用煤预警制度,去年年底出现了煤炭紧缺的现象,致使供热企业缺乏有效的应对措施。今年首府煤炭需求总量预计约950万吨,煤炭供需缺口近200万吨,为提高煤炭生产、供应和使用部门快速反应能力,特制定《预警制度》。 《预警制度》适用于全市集中供热区域。相关部门行政领导和各集中供热企业法人代表是供热用煤储存预警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预警制度》规定,44家集中供热企业储煤场必须具备能储存10天以上用煤量的能力,并将此纳入是否具备特许经营资质的重要考核条件。相关部门将每月收集煤炭产量情况,定期将煤炭供给和需求情况向重点用户、有关部门和社会公布,并根据供给与需求情况对产煤企业和用煤企业的生产及储备情况进行指导。 市供热办按照供热企业储备煤量的可运行天数,将供热用煤储存预警分为两级: 热煤存量预警阶段(II级):是指采暖期期间,供热企业燃煤储存量可维持的正常运行天数低于10天时(按上一天日用煤量计算),且煤源供应渠道中断又无法自主落实新煤源的情况。当进入热煤存量预警阶段时,供热企业必须在当天向市供热办报告,市供热办核实后向人民政府进行书面报告,并开始对该供热企业的燃煤储备情况进行跟踪检测。市经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生产企业和用煤企业进行指导,确保供热企业燃煤储运渠道畅通。 热煤存量紧急阶段(I级):是指采暖期期间,供热企业燃煤储存量可维持的正常运行天数运行低于5天时(按上一天日用煤量计算),且煤源供应渠道中断又无法自主落实新煤源的情况。当进入热煤存量紧急阶段时,除了对相关部门进行书面报告外,市供热办开始对全市集中供热企业的燃煤储备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市经委则对生产、用煤企业进行点对点的衔接。 市政府副秘书长马文德说,采暖期各集中供热企业储煤场必须具备能储存10天以上用煤量的能力。一旦平均存煤量降到规定的预计警戒线,市场无法调节煤炭供应,立即发出预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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