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市煤炭局获悉:平顶山市地方煤矿停产整顿由原来的10天延长至一个月,即到5月31日止。具体规定为:对实施停产整顿的复工矿井,按照完善大系统、消除大隐患、预防大事故的要求,在已停产整顿10天的基础上,为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煤矿安全,继续停产整顿到5月31日,待停产整顿结束后,由各县(市、区)按标准严格把关,进行验收,对此类煤矿严格核定入井人数,加强安全检查,严防多头多面、超通风能力、超入井人数组织生产。
对已批准开工的技术改造矿井,6月1日前,做好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6月1日后陆续开工建设,由当地政府派驻两人对矿井的技术改造过程实施24小时监督,由煤炭部门全程监控,加强矿井技术改造施工的日常监管,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项目、时间、安全措施和入井人数组织实施,严防只生产不技改,边生产边技改。对改造期间违法施工、违法生产的矿井,一经发现严格按国务院446号令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发生事故的除按有关规定重罚外,对矿井依法关闭。
对未批准开工的断电技改矿井,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由当地政府派驻两人严防死守,防止私自接电或利用发电机组发电违法施工、违法生产。对无视政府监管和未履行开工手续私自接电或利用发电机组发电私自开工的技术改造矿井,一经发现,除没收供电设备和非法所得、对严防死守责任人严肃处理外,同时对矿井处以50万至200万元的罚款;同一矿井连续两次发现未履行开工手续私自接电或利用发电机组发电私自开工的,将停止办理该矿技术改造审批手续,由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并从严追究严防死守人员的监管责任。
加快资源整合矿井技术改造设计方案的编制、上报、审批进度,对技术改造设计方案至今未通过市煤炭行业部门审查的矿井,2006年6月30日前必须完成技术改造设计的编制和上报工作,逾期没有上报,将予以关闭。加快技术改造矿井的审批和施工进度,确保年底前完成技术改造任务,纳入到正常的生产管理。对拟关闭矿井,严格执行采矿证到期关闭的规定,到期一个,关闭一个。加强对已关闭矿井的监督检查,落实监管责任制,明确责任,落实到人,一旦发现死灰复燃矿井或未按“六条标准”关闭到位的井口,坚决按标准关闭到位,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来自: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