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规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是:煤矿企业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煤矿企业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当煤矿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煤矿企业负责人逃逸,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未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风险抵押金的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煤矿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暂行办法》规定的风险抵押金具体存储标准是,3万吨以下(含3万吨)80万元,灾害俱全的企业(即存在高瓦斯、水患重等各类煤矿灾害隐患的企业)存储100万元;3万吨-9万吨(含9万吨)存储180万元,灾害俱全的企业存储200万元;9万吨以上至15万吨存储280万元,灾害俱全的企业存储300万元;15万吨以上,以3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万吨增加50万元,累计达到600万元时不再存储。
来自: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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