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5·18”特大透水事故的山西省左云县新井煤矿,核准年生产能力只有9万吨,2005年产量却高达70万吨,超能力违法生产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而此次事故同时也暴露出监管部门存在明显的监管漏洞。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出台措施,要求各市、县、乡煤炭主管部门要建立有效机制和落实措施,加强对所辖煤矿的生产能力监管:
一、明确现场检查周期,市级煤炭主管部门要对所辖区域内的煤矿进行不少于20%比例的现场抽查,县级监管部门每月不少于一次对煤矿进行现场检查,乡级每月不少于两次对煤矿进行现场检查,并建立现场检查记录本。登记内容包括:是否按检查周期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责任人及整改时间、整改结果,并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跟踪管理直到问题得到解决。
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煤炭生产许可证》进行年检时,应当对监管范围内所有煤矿的登记生产能力和按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情况进行检查,每年初对煤矿上年度按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情况进行统一考核。
三、煤矿超登记能力组织生产的,责令其停产整顿,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矿长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3个月内发现2次以上超登记能力组织生产的,吊销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对其实施关闭。
四、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对监管范围内的煤矿生产能力监督、检查、考核不力,导致出现严重不符合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或发现煤矿超登记生产能力生产而不依法处罚的,由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对煤矿进行超能力设计、施工和建设的,也将受到相应的经济和行政处罚。
除了加强监管,山西省煤炭工业局还规定,严禁新建矿井边建设边生产,新投产矿井原则上3年内不得扩建;煤炭主管部门要按生产能力逐矿核定火工品供应数量,通知公安部门按月供给,不得一年一次性供应;发现煤矿越层越界开采,煤炭管理部门要及时制止并书面通告同级国土资源部门予以查处。
来自: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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