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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煤矿企业抵押金最高600万

2006/6/13 8:41:07       
从山东省财政厅获悉,省财政厅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煤炭工业局联合制定《山东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省内所有煤矿企业,均应以独立法人为单位,到同级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炭主管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三部门根据煤矿企业的生产能力核定,企业一次性存入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最高存储额为600万元。
 
  风险抵押金主要用于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以及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原则上应由煤矿企业先行支付,确需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经同级煤炭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由煤矿企业到代理银行办理有关手续。煤矿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未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省、市、县级煤炭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财政部门可根据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由省、市、县级煤炭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财政部门实行分级管理,实际支出时计入煤矿企业成本,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办法》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进行,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轨道。
 
来自:济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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