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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改造中廉租住房建设的几个问题

2006/6/15 9:01:07       
山西省政府决定在“十一五”期间对国有重点煤矿集中连片棚户区实施改造。今年,棚户区改造工程已在同煤集团、西山煤电集团、阳煤集团、汾西矿业集团、晋煤集团、潞安矿业集团和霍州煤电集团等国有重点煤矿全面展开。考虑到棚户区部分矿工的经济承受能力,省政府明确提出在棚户区改造新建小区中要建设10%的廉租住房,供无力出资购买房屋的低保矿工家庭租住。
 
    一、棚户区改造中廉租住房的保障模式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的通知》晋政发犤2004犦12号)精神,廉租住房实行以政府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保障方式。为防止未来形成新的棚户区、贫困区,防止人口回流,对棚户区的危房旧房统筹规划,远近结合,从长计议,做到改得好、搬得出、稳得住,改造一批就拆除一批的原则,彻底消灭棚户区。考虑到这一实际情况,将在棚户区改造中实行以实物配租为主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确保棚户区改造中被拆迁矿工家庭都得以妥善安置。即在棚户区改造中建设一部分廉租住房向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矿工家庭提供住房,按照当地廉租住房规定面积标准收取租金;对于既买不起住房,又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采取租赁方式安置住房;对无力购买超出原住房面积部分的,通过合同约定,对原面积部分确认产权,超出部分按廉租住房建立租赁关系,矿工具备支付能力且愿意购买的,允许其再购买原租赁部分的住房。
 
    二、棚户区改造中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筹措
 
    棚户区改造中廉租住房建设资金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通过政府补贴、企业支持、社会捐赠和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等多种渠道筹集,筹集到的资金必须保证专款专用,实行专户管理,不得挪用。由于此项工作带有社会救济性质,政府、企业要给予一定的支持。
 
    三、棚户区改造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棚户区改造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应以所属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面积为准,户型应控制在45平方米左右(对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家庭人口多,45平方米确实无法居住的,也可考虑60平方米户型),确保具有一室、一厅、一厨、一卫。同时还要考虑一定时间后的改造,进行户型可改造方案组合。建筑安装方面,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等生活设施要配备齐全。室内装饰方面应与其他住房有所区别,在配租前进行简单装修,把厨房用具、卫生间用具、照明、供暖设施安装就绪,铺好地板,粉刷好墙面,待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室内环境检测具备基本居住条件后,再交付使用。绝不允许出现工程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室内环境检测不达标交付使用、存在安全隐患交付使用的现象。
 
    四、棚户区改造中廉租住房的物业管理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的通知》(晋政发犤2004犦12号)要求,廉租住房实行物业管理。考虑到廉租住房承租户的经济条件,棚户区改造中廉租住房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不能和其他住户一样直接收取,而应该采取灵活机动的方式予以补给。比如可以从公积金收益中拿一部分资金,用于物业管理费的补助,或者通过在小区中建设部分商业服务设施给物业管理部门经营,用这部分商业服务设施的经营收益补贴物业管理费用的方式解决,也可借鉴学校“勤工俭学”的模式,通过让廉租住房承租户在小区内干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来抵付物业管理费用的方式解决。
 
    五、棚户区改造中廉租住房建设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棚户区改造中不得集中成片建设廉租住房。应按照比例分散在不同楼座,不同楼层,防止由于集中建设廉租住房形成新的贫民楼、贫民区。
    应该严格执行申请、公示、轮候、签约制度。棚户区改造被拆迁矿工家庭中,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矿工家庭可以按照程序申请廉租住房,经审查、核实符合申请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经公示有投诉的,要实事求是地认真予以核查,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投诉不实的,应进行登记,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经登记公示无异议的,根据登记备案家庭的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依次按规定条件排队轮候。享受到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应及时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租赁期满应当对承租户资格重新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应严格租赁住房的腾退机制。廉租住房承租人已死亡或者外迁的,同户籍家庭成员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要按年度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其家庭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规定标准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在6个月内收回廉租住房。对不同意腾退的,责成按当前年度市场价格出资购买或按市场价租赁。
    应切实加强廉租住房跟踪监管。对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情况申报不实的,应及时取消其廉租住房申请资格,对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应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廉租住房合同应当约定承租人不得转租、转让、转借廉租住房等内容。同时,廉租住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对所管理的廉租住房进行维修、养护。
 
来自:山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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