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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推出电力期货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2006/6/19 11:20:21       
  所谓“电力期货”,是指以特定价格进行买卖,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进行交割,并在特定时间段内交割完毕的电力商品合约;电力期货交易,是指电力期货合约的买卖。电力期货交易的对象是电力期货合约,是在电力远期交易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高度标准化的远期合约(周浩等,2003)。世界上第一份电力期货合约于1995年10月北欧电力交易所(Nord P001)在挪威推出。美国、澳大利亚、德国等国家的交易所也相继推出了电力期货合约。
  由于电力商品的特殊性,其需求弹性很小,电价很容易受电力供求关系的影响,从而使电价产生剧烈波动,电力市场的参与者将面临着巨大的价格波动风险,迫切需要避险工具,这也正是许多国家在电力市场化改革后期或结束相继推出电力期货交易的主要原因。
  目前由于我国的电力体制改革正在进行,价格还没有完全放开,国家对电价依旧实行监管,但是随着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深入,继国家电力公司重组之后,区域电力市场改革在东北地区率先启动。国家电监会于2003年6月下发了《关于建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意见》,其中的远期目标明确提出实现所有市场主体参与的全面竞争,建立电力期货、期权等电力金融市场。由此可见,随着电力体制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深入,电力期货也必将逐步推到议事日程。本文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研究我国推行电力期货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我国推出电力期货的必要性
  国外的期货交易实践表明,电力期货可以有效规避电力市场的风险,促进电力市场的发展。具体对我国来讲,开展电力期货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1)电力期货交易具有很好的价格发现功能
  商品公正的市场价格的形成。需要一系列的条件,比如,供求集中,市场有充分的流动性,市场秩序正常,公开和公平竞争,使信息集中、市场透明、价格能反映供求状况等。期货交易市场恰能满足这些条件,其价格正是成千上万的交易者基于自己对各种商品供求状况的分析,在交易所公开竞价达成的,具有预期性、连续性、权威性的特点,是商品真实价格的反映(徐达明,2003)。
  理顺电价机制是电力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仅靠一个现货市场是无法完善电价机制的。尽管国内电力管理公司推行竞价上网,但仍没有摆脱垄断的局面。而在电力期货市场中,期货合约的组织是通过期货交易所,采用公开竞价或者计算机撮合的方式进行的,交易双方都可根据自己的需要以及生产效益,申报所需电力期货的价格和数量。于是,电力消费者避免了以往电力交易中负荷侧被动地接受发电侧电力交易结果的现象,可以主动地根据电价的变化,灵活调整其电力需求量。这也可以削弱以往电力交易中发电方对电价的垄断控制地位,使电力市场的价格很好地反映电力商品的实际价值。
  在电力期货交易模式中,由于交易双方能够根据自己满意的价格主动地参与到电力期货交易中,所以市场成员能够根据系统中期货合约的交易量,对未来负荷情况进行比较准确的预测,减少负荷剧烈波动情况的出现。因此,期货交易与现货交易能够作为彼此的价格缓冲器,有利于稳定价格,减少价格波动。
  (2)电力期货有利于电力企业规避风险,套期保值
  根据我国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国家电力公司已进行了重组,实行厂网分开后成立了五大发电集团和两大电网公司,打破垄断,推行竞价上网试点。随着我国电力市场的放开,电力市场的价格波动风险将逐渐加剧。而电力期货交易正是防范、化解电力现货市场价格风险的有效工具。
  根据经典期货理论:某一特定商品的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应该是共同受相同的经济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即两者价格的走势具有趋同性。于是,市场成员可通过对比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之间的差别,对各自期货合约与现货合约进行调整,预先进行套期保值,以规避现货价格风险(蒋小元。2003)。如果没有期货市场以锁定风险,企业在电价波动中可能会承受沉重打击。美国加州电力危机事件便是很好的教训。2000、2001年以来。加州电力供应局势恶化,电力批发价格成倍提高,负荷中心地区高峰时段平均的电力批发价格逼近了25美分的价格上限。由于对提供供电服务的公用公司实行价格管制,使其高昂购电成本无法转嫁,太平洋煤气电力公司和南加州爱迪生电力公司到2000年底多支付的购电成本增加到近1∞亿美元,由此欠下沉重的债务,濒临破产边缘(吕传俊等,2002;朱成章,2003)。
  加州电力危机事件是一个沉痛的教训。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加州电力市场很不完备,市场规则存在缺陷,公用电力公司甚至不能通过和发电商预先签订长期的批量交易合同的手段来避免价格波动的风险。而我国的电力企业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随着我国煤电矛盾日益激化引起电煤加价以及《京都议定书》出台后对环保要求的提高,我国电力企业的困难逐步加大,生产成本及经营效益均面临着巨大的风险。而建立电力期货市场以后,电力企业可以运用电价风险规避机制和期市预期价格的反馈作用,通过相应的合约以规避风险,套期保值,降低因现货市场价格高度波动带来的风险。
  (3)电力期货市场可优化资源配置
  我国组建全国电网公司和五大发电公司足以保障我们不会像美国加州一样发生大面积的电力危机,但电力供求矛盾依然严重,局部拉闸限电现象不时发生。为缓解经常性的电荒,适应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需要,全国各地都不断加大电力投资,加快电力装机建设步骤。然而,缺乏来自期货市场的信息指导,盲目地进行生产建设很容易造成资源的浪费。
  价格是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单一的现货市场价格很容易偏离其实际价值,无法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只有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相结合,期货、现货价格逐步统一。才能充分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期货市场产生的价格更具有真实性、超前性和权威性,这些特点决定了电力期货市场建立以后。电力部门可以依据来自期货市场的价格、交易量等信息对未来的负荷分布和电价进行准确的预测,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远期规划,引导电力企业适时调整生产经营规模与方向,避免造成大面积的电荒和供电富余,避免造成生产的盲目扩张及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保证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和电力的稳定供应,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4)电力期货有利于电力体制改革深化及电力系统的稳定发展
  我国电力体制改革刚刚起步,市场化程度还不够深,仍然存在着垄断经营、效率低下等问题。电力期货的推出,可使期货交易者根据期货市场的规则,通过公开、公平、公正、集中竞价的方式进行期货合约买卖,形成真实而权威的期货价格,并以此指导生产经营活动,提高效率。随着电力行业发、输、配、售各个环节的逐步放开,期货市场更有助于规范其市场行为,保障公平竞争,避免电力寡头的垄断经营,促进电力交易行为的公平性、透明性,提高电力系统生产效率,保证电力体制改革深入进行。
  以往,在电力市场没放开的情况下,电力系统调度中心拥有对交易计划的绝对干预权,电力交易者缺少主动调整交易计划的手段。随着电力期货的推出,电力市场化程度的加深,系统调度中心的市场控制力将受到一定的限制,不再拥有对电力交易行为的绝对干预能力,而只是运用调控能力,维持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
  在电力期货市场中。受到电力期货合约交割的压力,市场成员会减少投机行为,而采取计划性很强的生产或者市场行为,从而起到稳定电力供求关系的作用,保证电力系统的稳定发展。
  建立电力期货市场,还可吸引大量相关市场成员入市。如金融业参与到电力交易之后,就可以为电力系统引入大量资金,促进电力交易多元化发展,推动电力金融市场的建设,从而早日实现“在售电端引入竞争机制。实现所有市场主体参与的全面竞争;建立电力期货、期权等电力金融市场;形成政府监管下的、公平竞争的、全面开放的电力市场”的远期目标。
  二、我国推出电力期货的可行性分析
  从国外成熟电力市场的经验来看,西方各国选择推出电力期货合约的时机都是在电力市场化改革进行到一定程度以后。因此可以说电力市场化改革是推出电力期货合约的必要基础。我国的电力市场化程度不高,推出电力期货合约的条件远远没有成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竞争主体尚未完全形成
  市场化方向改革从国际上看主要有四个阶段。发电侧竞争是竞争性电力市场的最初阶段。之后逐步过渡到输配分开的阶段,通过多个配电公司来实现,他们可以选择不同的发电商。再逐步过渡到批发竞争的阶段,发电环节竞争、输电网开放、配电商、大用户与发电商自由交易,配电公司仍垄断其专营区用户的供电权。我国进行的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就处在这一阶段。以上三种阶段的电力市场开放程度逐渐扩大,竞争水平趋于提高。最后的阶段就是零售竞争的阶段,价格真正由市场决定,如现在欧美国家所处的阶段,终端用户在市场上可以自由选择发电商和供电商。
  我国电力市场尚未在发电、输电、配电、售电环节进行完全的市场化改革,虽然发电侧的市场参与主体已初步形成。实现了厂网分离、输配电改革,进行了大用户直购电试点,但是到零售竞争的阶段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此外,我国电力企业的主体仍然是国有企业,与国外私人企业占主体不一样。在中国,由于电力投资没有完全放开,行政审批制度还在或多或少地阻碍着电力发展,不利于在电力市场形成完全竞争。
  在上述情况下,由于竞争性市场主体的缺失,电力期货市场的交易主体无法形成。
  (2)区域电力市场电价改革尚未全面展开
  开展期货交易的国家普遍形成了完善的区域电力市场或国家电力市场,并且形成规范的价格形成体制。我国还不具备这方面的条件。
  在电价改革之前,我国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或通过政府招标确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上网电价,同一地区新建同类型发电机组实行同一价格,并事先向社会公布。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我国的电力价格不是由市场供求所决定的,因此价格波动不频繁、不剧烈。没有建立电力期货市场的必要。
  我国现阶段,电价改革还未完全铺开,区域电力市场的改革尚处在试点阶段。最先开始改革的东北电力市场处在试运行阶段,尚未开始正式运行。华北处于模拟运行阶段末期,南方刚开始进行模拟运行,其他电力市场尚在进行模拟运行的准备工作。各区域电力市场的现货价格形成机制都尚未完善。
  我国电力期货市场的建设必须充分考虑到区域电力市场试点的进展情况。一方面是由于区域电力市场是我国进行电力期货交易的平台;另一方面,也由于只有在建立合理有效的现货价格形成机制后,才能开展电力期货市场的运营。
  从我国区域电力市场的现况来看,推出电力期货合约的条件还不成熟。只有在区域电力市场电价改革完成,竞价上网机制引入以后,电价由供求关系决定,才能充分发挥电力期货的套期保值功能。
  (3)监管体系与法制建设不完善
  纵观世界各国的电力期货市场建设,基本都是在监管体系和法制建设较为完善的基础上进行的。我国在这方面的条件有所欠缺,以致在电力市场化改革中遇到了许多障碍,从而影响了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进程。
  中国电力行业统一的监管体系尚未建立,电监会成立的初衷未能得到很好实现。行业监管的法律、法规严重滞后,实施电力监管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宏观配套改革不到位,监管机构缺乏必要的监管手段,监管工作难以落到实处;电力行业多头管理,职能分散,互相扯皮的状况还没有得到解决,监管机构履行统一监管职能还受到一些制约。电监会在市场准入监管和价格监管上没有起到核心的作用,制约了市场竞争主体的形成及区域电力市场的电价改革试点。
  现行的《电力法》是1994年制定的,目前已显露出种种不适应社会经济关系变化及电力市场化改革需求的问题,诸如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电力行政执法问题。电网调度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问题。电力市场的建立与运行、电价与电费的确定原则,供用电秩序的维护,法律主体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修改《电力法》,清除不符合市场化改革的种种规章制度,已经成为推出电力期货市场的前提条件。《电力法》在2003年修定草案后,迟迟未能出台。说明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还处在探索阶段,建立期货市场的前景还不明朗。
  (4)电网建设相对滞后
  建设强大的网架结构、充裕的跨区跨省交换能力和输配协调的电网是建立竞争开放电力市场的客观要求,不论是对现货市场,还是对期货市场的成功运营都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与如火如荼的电源建设相比,我国的电网建设明显滞后。受历史上的规划、投资等因素影响,电源的外送系统建设不足;联网线路也相对薄弱,影响了电力电量在区域电网内部乃至区域电网之间的交换;变电容量不足,导致受电遇阻。而且在厂网分开后,由于价格机制未理顺,购销差价无法弥补输配电成本,造成电网收益偏低,大量资金涌向电源建设领域。导致了电网建设与电源建设之间的不协调性日益加剧,“送不出,落不下”的现象屡见不鲜。
  电网建设的薄弱直接影响到我国电力期货市场的建设。电网条件的限制可能致使电力期货合约无法顺利地进行交割,割裂电力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之间的联系,导致电力期货套期保值的功能失灵。因此,电网建设的滞后是我国电力期货市场建设的最大物质障碍。
  三、结论与建议
  通过分析我国推出电力期货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可以看出建立电力期货市场对解决我国电力工业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电力市场的诸多因素的限制,在现阶段我国还不具备建立电力期货市场的条件,需要在以后的改革中不断完善。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化,电力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建立期货市场的条件将不断成熟。在这种趋势下,需要对我国的电力期货市场进行前期规划,为未来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具体结论与建议如下:
  (1)开展电力期货是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必然选择
  随着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深入,电力市场中批发电价和零售电价都将全部放开,电价通过市场竞价方式来确定,则不可避免地导致市场价格的波动。由于电力商品的特殊性,其需求弹性很小,电价易受电力供求关系的影响,从而产生剧烈波动,这将使电力市场的参与者面临巨大的价格风险。因此电力期货作为避险工具必将应运而生,使套期保值者得以规避电力现货交易所带来的巨大风险。
  (2)电力市场化改革是引进电力期货的前提
  纵观国外已经开展电力期货交易的国家,都是在电力市场化改革后期或成熟以后推出的。究其原因在于电力市场化改革后,才会必然产生较多的市场参与者,各种发电厂商和众多购售电商都会集中到期货市场中,通过公平竞争决定电力期货的价格。发达的现货市场提供了大量的套期保值者,是电力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稳定发展的可靠保证。
  (3)新电力市场化体制需要政府适当监管
  我国传统的电力产业是发、输、配、送垂直一体化垄断经营,造成经营效率低下、资源浪费、电荒时有发生。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电力市场化的目的是把各环节分割,打破垄断、引入竞争,使各个部分独立经营独立核算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但是考虑电力是经济发展的命脉,系统安全性和稳定性至关重要,所以政府的监管协调还是必需的,这可以从加州电力市场化改革中吸取经验。政府监管的职能是不再对电力价格进行直接干预,而是对电力系统运行状态进行必要的调整(如制订交割计划和组织现货市场)、拥有一定的系统运行调控能力、不参与电力交易,以维持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从而形成政府监管下的、公平竞争的、全面开放的电力市场。
  (4)若推出电力期货要慎重
  在国家电力改革基本成熟前提下,可以考虑推出电力期货,或针对个别完善的区域市场引入电力期货交易。但国外的经验教训提示即使电力市场成熟也要慎重推出电力期货交易。良好的交易平台、适当的监管、风险的控制及合约的设计都是推出期货合约成功与否至关重要的因素。
  (5)国内电力现状不建议近期推出电力期货
  我国现在开发电力期货最关键因素并不具备,即我们没有形成有效的电力竞争市场。电力行业市场化改革还处在刚起步的状态,虽然国家发布了一系列政策,但是只有部分区域20%的发电可以上网竞价,没有形成全国接近统一的电力交易平台,没有完全形成发电方(供给)之间的竞争和售电方之间的竞争,需求方没有任意选择供电方的权利,那么有效的市场价格就不能形成。而电力期货市场是电力市场高度发展的产物,目前的国内电力大环境显然不适合近期推出电力期货,具体推出时间还要视电力改革进序而言。
  (6)期货合约设计要结合我国国情
  借鉴国外电力市场化和电力期货运转的经验的同时,必须与我国的国情相结合。因地制宜地引入电力期货。在合约设计方面结合我国电力市场的特殊性。选择适当的峰谷时段划分、交割方式、周期长短,也可考虑设计区域电力期货合约或先进行基荷合约上市交易(因基荷合约具有普遍适用性,流动性相对较大)。(作者:上海交通大学金融工程研究中心 吴冲锋教授 王欣荣博士 黄伟 胡盈 张爱玲) (来源:《期货与金融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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