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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一天前,国家发改委刚刚公布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加之前不久下发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3个办法和标准共同构成了煤炭过剩背景下,新一轮的煤炭监管体 系。
新体系、新机制将煤矿生产能力分为设计生产能力和核定生产能力,规定新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煤矿,必须按照建设程序,确立和形成设计生产能力,最后经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予以登记设计生产能力,作为煤矿投产后组织生产的依据。
煤矿必须依据登记能力组织生产,否则将受到严厉处罚。
在处罚力度上,对直接责任者的经济处罚,规定为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对责任单位的经济处罚根据不同情形,规定从最低10万元到最高20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吊销设计、施工、核定的有关资质,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关闭煤矿。
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局巡视员许之敏称,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加大监管力度、从严从重处罚的思想,以迅速扭转当前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的被动局面。
发改委煤炭监管新策:
从重处罚超能力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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