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安监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省管企业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煤矿企业接到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核定的风险抵押金通知后一个月内,以其法人名义将本企业应存储的风险抵押金存入指定的风险抵押金专门账户;风险抵押金的具体存储数额,由省安监局和省财政厅根据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能力和批准建设的设立能力核定,最少不低于100万元。
据了解,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最初只是乡镇煤矿交纳,省管煤矿企业施行后,其他类型煤矿也将陆续实施。抵押金主要用于煤矿为处理企业因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以及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来自: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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