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规定,凡在长治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煤炭开采、经营、加工、销售、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这一制度,煤炭企业不得销售无煤炭总量控制销售票的煤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购买、销售和运输无煤炭总量控制销售票的煤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伪造、买卖、转让、涂改煤炭总量控制销售票。对拒不使用煤炭总量控制销售票的煤矿企业和销售、购买运输无煤炭总量控制销售票的单位和个人,视为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由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1-5倍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导致煤矿发生安全事故的将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来自:长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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