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记者从自治区发改委获悉,新疆要加强煤炭价格管理。
据了解,当某一地区或某一区域市场煤炭价格出现显著上涨或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当地要及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采取临时限价干预措施。
由于近期部分地州价格主管部门反映,自4月15日取消煤炭价格临时限价干预措施后,煤炭生产企业相继提高了煤炭价格,个别地区涨幅达到了40%左右,与经济的健康发展不协调,也超出了居民和用煤企业的承受能力。
自治区发改委此次提出,电煤价格要坚持在政府监控和保持基本稳定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按照国家对煤价管理的统一部署,我区煤炭价格继续实行市场调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居民生活用煤价格的监管力度,防止煤炭价格过快上涨对人民生活造成影响或形成不稳定因素,确保煤炭价格总水平的相对稳定。
各地对煤炭生产、经营、储备、价格等全过程调控,加大煤炭淡季的储备量,防止人为串通、联盟等非市场因素制造供需矛盾,擅自涨价,对只占资源不开发的行为要坚决纠正,该收回的要收回开采权,出现垄断现象要坚决打击。煤炭生产企业不能借检修维修等名义随意停产减产,确保煤炭正常生产和供应。
同时,建立煤炭价格应急机制,各地通过对煤炭价格的监测,及时、准确地掌握发电和供热用煤价格变化情况,当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的情况,结合本地实际做好煤电热价格联动的相关工作。
自治区发改委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质检和煤炭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对囤积居奇、占有资源不开发不生产、操纵市场、哄抬价格、价格垄断等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来自:新疆天山网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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