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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网直供区调高销售电价

2004/7/22 0:00:00       
    经福建省政府同意,福建省物价局日前提出了疏导福建省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意见。19日,福州市物价局结合该市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发出通知,该通知自6月1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按该通知,福建省电网调高销售电价水平。省直供区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1.88分,用于解决电网企业建设与改造投资还本付息、煤炭价格上涨新投产发电企业核定上网电价等问题。电价调整后各类用户用电 价格见附表。
    计划调整省直供区居民生活照明用电价格,具体调价水平待省物价局组织召开听证会后报国家发改委审批。
    两部制电价的实行范围暂限定在大工业用户,用户可在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缴付基本电费之间自行选择。受电变压器容量100千伏安或用电设备装接容量100千瓦及以上的非居民照明用户、非工业、普通工业用户和商业用户暂执行附表中的对应电价类别的单一制目录电价,这些用户的两部制电价的具体实施办法,省物价局将另行制定。
    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试行差别电价。对允许和鼓励类企业,电价执行本通知规定的电价;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电价在本通知规定价格基础上每千瓦时再分别提高2分钱和5分钱,加价政策暂从今年6月1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至2005年6月14日的抄见电量止。如用户对供电企业的认定有异议的,由省级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裁定。
    对重点旅游宾馆、商贸企业用电实行季节性电价政策。每年2、6、10三个月用电量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商业电价;7、8、9三个月用电量在本通知批复的商业电价基础上上浮10%;其余6个月用电量下调10%,具体宾馆、商贸企业范围由省经贸委、省物价局另文下达。
    种植业生产用电按附表一所列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10元执行。
    省电网供给上省网电厂的电价执行本通知附表一中的非工业、普通工业单一制电价,其中:电压等级110千伏的,执行0.595元/千瓦时;220千伏及以上的,执行0.580元/千瓦时。
    自备电厂的有关价格、收费政策,省物价局将另文下达。(完)
    附表:
    福建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用电分类电度电价(元/千瓦时)基本电价1千伏以下1—10千伏35—110千伏110千伏220千伏及以上最大需量(元/千瓦/月)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月)居民生活用电0.4220.417非居民照明用电单一制0.5650.5500.535两部制0.5250.5100.4953020商业用电单一制0.8450.830两部制0.8050.7903020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单一制0.6400.6250.610两部制0.6000.5850.5703020大工业用电0.5100.4950.4800.4653020其中化肥生产用电0.2300.2052215农药、煤炭生产用电0.3350.3203020电石生产用电0.2500.2350.2203020氯碱生产用电0.4300.4150.4003020电解铝生产用电0.2770.2720.2672216农业生产用电0.1990.1990.189趸售用电0.420N F1212.TIFrN F1212.TIFr
    注:1.除农业、电石、化肥、农药、氯碱、电解铝、煤炭生产用电外,均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7分;
    2.除农业、电石、化肥、农药、氯碱、电解铝、煤炭生产用电及趸售电量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标准为:非工业、普通工业、大工业用电每千瓦时0.8分;居民生活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每千瓦时1.0分;商业用电每千瓦时1.5分。
    3.除农业、电石、化肥、农药、氯碱、电解铝、煤炭生产用电外,均含中央直属水库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2分。
    4.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对抗灾救灾按表所列分类电价每千伏时降低2分执行。
    5.表中所列化肥、农药、煤炭、电石、氯碱、电解铝生产用电价格均为优惠电量的电价,超过核定优惠电量的,执行统一的分类用电价格。
    6.大工业用电、受电变压器容量100千伏安或用电设备装接容量100千瓦及以上的非居民照明用户,非工业、普通工业用户和商业用户实行两部制电价。
    7.农业生产用电中执行普通工业、非工业电价的,按表列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10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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