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推动石油替代战略的实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发改委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煤化工项目建设管理、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笔者认为,《通知》对当前煤化工产业发展需要把握的问题作出了精确的分析,对我国煤化工产业的健康发展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发改委的《通知》提出的我国煤化工产业面临的问题主要集中于电石和焦炭等传统煤化工产品产能严重过剩、煤制甲醇、二甲醚等石油替代产品盲目发展、水资源的制约和投资巨大且技术不成熟的风险等四各方面。下面,笔者就这四个方面的问题进行逐一分析。
电石和焦炭等煤化工产品产能严重过剩
《通知》指出,今年1-5月电石和焦炭产量同比分别增长33.9%和24.2%。持续增加的电石和焦炭过剩产能,不仅造成社会资本大量闲置,产业发展大起大落,而且引发企业间恶性竞争,导致产品价格大幅下滑,经营风险显著上升。今年年初我国焦炭出口价格仅相当于2004年的一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因此,我们对电石和焦炭等高能耗的行业应该坚持控制产能总量,淘汰落后工艺,合理利用资源,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联合重组,加快行业结构调整。
煤制甲醇、二甲醚等石油替代产品盲目发展
《通知》指出,2005年我国甲醇产量536万吨。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建甲醇规模已接近900万吨,拟建和规划产能还有千万吨以上。这些项目若全部付诸实施,一旦甲醇后加工生产技术和应用市场开发滞后,势必造成产能大量过剩。
笔者认为,甲醇、二甲醚不宜作为车用燃料。车用燃料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商品。车辆流动性极大,在车辆流动的范围内,必须建立完善的油品供应服务体系,按环保法规和车辆本身的要求,应执行统一的车用燃料质量标准,使车辆在流动过程中随时随地都能添加到质量相同的燃油,保证车辆的正常行驶,避免受到事实存在但短时间内不易使人觉察的损害。即使允许有不同规模质量的车用燃油,也必须在各类车辆可以接受的允许互换的范围内。
按自身的特性,甲醇、二甲醚从技术角度可以作车用燃料,但从车用燃料的商品特性,包括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全过程的经济性、环保及消费者利益等,这2 种物质是不宜作为车用燃料使用的。
既然甲醇、二甲醚不适宜作为车用燃料,那么用其作为制取烯烃的原料又如何呢?甲醇制烯烃的MTO/MTP技术目前尚处在工业化试验和示范阶段,还存在技术和工程放大风险。况且MTO/MTP需要大量而稳定的甲醇来源,神华集团建设中的煤制烯烃装置就是从煤气化,合成气制甲醇到甲醇制烯烃一条龙的联合装置。因此,即使以后建设了其他的甲醇制烯烃装置,也不大可能会采用外购甲醇作为原料,而更倾向于建设煤制甲醇装置自行供应。
总的来说,我国甲醇建设和规划中的产能远大于市场潜在的需求,因此,应该按照发改委的要求,以民用燃料和油品市场为导向,支持有条件的地区,采用先进煤气化技术和二步法二甲醚合成技术,建设大型甲醇和二甲醚生产基地,认真做好新型民用燃料和车用燃料使用试验和示范工作。
水资源的制约
《通知》指出,水资源是煤化工产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大部分煤化工产品耗水量较大。煤化工产业发展应“量水而行”,严禁挤占生活用水和农业用水发展煤化工产业。《通知》还强调,要严格控制缺水地区煤气化和煤液化项目的建设。限制高耗水工艺和装备的应用,鼓励采用节水型工艺,大力提倡废水、中水、矿井水回用等煤化工技术。
笔者认为,水资源正是制约我国煤化工产业发展的最主要因素之一。除云南、贵州等地外,主要煤炭产地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和单位国土面积水资源保有量仅为全国水平的1/10。大型煤化工项目年用水量通常高达几千万立方米,吨产品耗水在十吨以上,相当于一些地区十几万人口的水资源占有量或100多平方公里国土面积的水资源保有量。一些地区大规模超前规划煤化工项目,一方面有可能形成产能过剩的局面,另一方面会打破本地区脆弱的水资源平衡,直接影响当地经济社会平稳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
投资巨大且技术不成熟的风险
《通知》指出,煤化工产业技术含量高,投资强度大;对项目业主实力和社会依托条件要求较高。发展煤化工产业不要有较强的风险防范能力。对于业主实力较弱的煤化工项目应慎重核准和备案。
笔者认为,目前我国部分地区的煤化工项目的确存在不顾自身资金、技术条件,盲目立项的情况。要建立健康发展的煤化工项目,必须综合考虑本地区的资金实力和技术条件,如果以建设煤化工项目之名,行圈占和攫取资源之实是不可取的。
总的来说,发改委的《通知》为目前一哄而起的煤化工产业现状指出了一条科学、有序的发展之路,提出了比较明确的监管政策。但是,我国的煤化工产业能否真正地健康发展,还需要众多企业贯彻《通知》的精神,结合本企业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慎重对待煤化工项目的开发。尤其是要弄清楚本地区的资金实力、技术条件、水资源供应、环境承载能力、市场消费需求、煤炭原料质量、运输能力甚至人力资源储备等等一系列条件,再最终决定是否要上马煤化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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