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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进出口管理办法实施 汕头进口煤炭9批不合格

2006/8/15 9:50:01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布的第90号局令熏《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本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主要增加了以下内容:加强了对进口煤炭检验和监督管理;强调进出口煤炭检验监管工作重点向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项目转移,确保进出口煤炭质量符合相关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内容;对煤炭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完善了建立产地、口岸有机协调检验监管工作机制;强化了对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的规范性要求,明确规定了渎职责任。《办法》还规定押进口煤炭由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熏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进口煤炭不准销售、使用。

    据了解,上半年汕头口岸进口的煤炭共40批,共有9批煤炭不合格货值997.3万美元。在进口煤炭不合格率居高不下和安全隐患频频出现的情况下,加强检验监管显得尤其重要。

来源:汕头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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