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0年山西原煤生产分析计算的采煤影响破坏地下水静储量、动储量为2.54m3/吨(煤),折合总水量6.25亿m3。其中,采煤直接排水量为0.87m3/吨(煤)。为此,煤矿开采对水资源破坏量的价值估算采用两部分计算,一部分是造成水资源污染,使得水资源质量有所下降,即采煤过程中,使得优质的地下水转化为矿井水,造成采煤直接排水量,为0.87m3/吨(煤);一部分是对水资源永久性的破坏,即难以恢复的水资源量的消耗,为1.67m3/吨(煤)。根据估算:采煤排水量对水资源破坏价值为0.7-1.1元/吨(煤),煤矿开采对水资源量的永久消耗价值计算为12.62元/吨(煤)。综合以上两部分计算结果:煤矿开采对水资源量破坏价值为13.32-13.72元/吨(煤)。此外,煤矿开采对人畜饮水影响的价值计算为0.6-1.0元/吨。
综合以上分析计算结果:煤矿开采对山西省水资源影响的经济损失为13.92—14.72元/吨(煤)。
发展对策
一、依法办矿、规范生产
山西是国家的新型能源基地和新型工业基地,现阶段煤炭的规模开采仍是必需的。但是,在开采煤炭的同时,应考虑其对水资源的破坏和污染问题,使采煤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减少到最低限度。因此,应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矿产资源法》、《水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规划,统一布局,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关键是要控制开采量,严禁私挖乱采、遍地开花。力争做到既要合理开发煤炭资源,又要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
二、加强煤矿生产水资源论证工作
煤和水共存于地下岩层中,一方面煤炭开采、加工需要用水,另一方面,煤炭开采对水资源的影响和破坏是非常严重的。为了煤炭工业的可持续发展,尽量降低煤炭开采对水资源的影响破坏程度,根据2002年水利部、国家计委颁布实施的第15号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要求,必须对煤炭工业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其论证范围为新建、改建、扩建的煤炭工业建设项目。论证内容包括井田位置、面积、煤炭储存量、开采年限、开采层位、开采和加工取用水量、矿坑排水量、对水资源、水环境的影响及其防治措施等。省境内所有新、改、扩建煤炭工业建设项目必须在论证后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方可办理取水许可的相关手续。
三、全面开展煤炭开采对水资源影响的监测和控制工作
煤炭开采,势必影响、破坏水资源。但必须将其影响和破坏程度减少到最低。要想达到这一目标,最基础的工作就是要在全省范围内对正在生产的、准备改扩建的和新开发的大、中、小型煤矿生产过程中对水资源、水环境的影响和破坏程度进行实时监控,提出和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特别是在岩溶泉域范围之内的煤矿,必须对开采下组煤时煤矿带压开采、煤矿突水等进行评价预测,并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诸如采取提前开发煤系水、实行排供结合、降压排水等措施,既可保证煤矿安全生产,又可充分利用水资源。
四、加大煤矿矿坑排水的综合利用
针对山西省天然水资源严重不足的现实,一是大力开展节约用水,建立节水型社会;二是合理开发、高效利用现有的天然水资源;三是加大废污水处理回用和矿坑排水的综合利用力度。
据调查统计和测算,山西省现状条件下,煤矿矿坑排水量每年约为3.0亿m3左右。该水量除小部分(约30%)被矿井生产利用外,绝大部分(约70%)外排到附近沟谷和河道。既浪费了宝贵的水资源,又对地表水、地下水及水环境造成污染。因此必须加大对煤矿矿坑排水的综合利用力度。现阶段,山西省正进行产业结构调整,计划上一批坑口电厂,变单纯输煤为输煤输电并重。同时,计划发展建设一部分煤化工项目。据目前掌握的情况,相当一部分大型煤矿的矿坑排水完全可以解决坑口电厂和煤化工项目的生产用水。其他煤矿,可根据自身特点,充分利用矿坑水。对于现阶段确实无法利用的矿坑水,煤炭生产企业必须对矿坑排水进行处理,真正做到达标排放。
五、建立煤炭开采对水资源影响的补偿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开采矿藏或建设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据此,必须建立煤炭开采对水资源影响破坏的补偿机制,尽快开征水资源补偿费。
现阶段征收范围应为:煤炭开采企业、煤炭开采与洗选企业、煤炭开采与炼焦企业,目前的征收标准应为:煤炭开采企业5.0元/吨(原煤);煤炭开采与洗精煤企业7.0元/吨(精煤);煤炭开采与炼焦企业9.0元/吨(焦炭)。随着市场与经济的发展,应逐步调整其补偿标准。
煤炭开采水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应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后,应与其他水资源费一并上缴省财政。该资金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大中型水源工程建设、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修复及解决因煤炭开采对农村人畜饮水造成影响的农村人畜饮水解困工程。
(◎李录秀 作者系山西省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总工程师)
来源:中国经济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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