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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地税局对小煤矿税收实行"四监管"

2004/7/12 0:00:00       
    从市地税局了解到,今年以来,该局对小煤矿税收实行“四监管”措施后,挖掘了税收潜力。截至6月30日,小煤矿税收达2873万元,同比增收1402万元,增长95.3%。
    据了解,平顶山市所属的各县(市、区)煤矿大多是个体、私营性质的小煤矿,所有制形式复杂,生产和销售情况不易控管,税收征管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今年以来,市地税局采取了“四监管”措施,强化小煤矿税收。 >    实行依电核税监管,加强煤炭资源税管理。具体做法是:依照纳税人生产耗用电量推算原煤产量,参照价格因素核定纳税人应缴的税款。坚持内部约束和外部监督并举,增加透明度,遏制了“人情税”、“关系税”。
    依靠政府监管,形成税收控管合力。今年一开始,他们就建立了“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的税收工作机制。
    实行重点税源监管,密切关注税源变化。为加大监管力度,该局对所辖年纳所得税在1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实施了重点税源监控。市地税直属局对重点税源监控实行了细化,对年纳税在10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分别由专门科室共同监管,及时掌握煤矿的生产、销售情况。
    实现信息监管,避免城建税管理真空。为了避免煤炭企业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因国税、地税信息不通而造成的延迟入库等,保证附征税种的持续稳定增长,该局成立了“信息传递协调小组”,确定了信息传递的内容、时间,加强与财政、国税部门的联系,避免了煤矿城建税管理的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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