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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煤井透水事故案6名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2004/7/8 0:00:00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近日经开庭审理,对淄川区昆仑镇奎一煤井二号副井重大透水事故案的6名责任人公开宣判,追究其失职渎职的刑事责任,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井长杨峰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生产井长孙立君、技术井长王善俊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负有管理责任的昆仑镇矿产公司副经理孙启印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 徒刑6个月,缓刑1年;经理张运宜、副经理吴瑞强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
    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杨峰、孙立君、王善俊在分别担任淄川区昆仑镇奎一煤井二号副井的主管井长、生产井长、技术井长期间,在上级有关部门明令停产整顿后,于2003年10月中旬,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安全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在井下实施回撤并决定在回撤的同时对井下煤炭进行开采。而且,没有制定防治水害的有关计划措施。有关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后,又违反“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安全制度,没有采取措施,强令职工违章作业。11月13日13时30分,井下发生透水事故,22名职工被困;事故发生后,煤井自行组织排水抢险,次日5时30分,煤井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后经抢救,21人脱险,1人死亡。
    法院同时认定,分管奎一煤井二号副井的昆仑镇矿产公司经理张运宜、副经理孙启印、吴瑞强,违反规定,支持原奎山页岩矿挂靠改造,在未认真审查有关图纸和进行实地勘验的情况下,为其办理申报手续,将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并在奎一煤井范围外的页岩矿转型为煤井。在奎一煤井改造方案被批准后,监管不力,督促检查不到位,使其私自开启封条非法组织生产,最终酿成透水事故的发生。张运宜等三人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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