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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电网部分电价上调 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不变

2004/7/7 0:00:00       
    来自辽宁省物价局的信息,自2004年6月25日起,辽宁省电网部分销售电价每千瓦时上调1.6分。
    据了解,此次电价调整中,全省电价上调的种类包括大工业用电、非普工业用电、商业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等4类,这4类电价实际调价水平平均为每千瓦时2.25分。而我省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中小化肥用电价格不做调整。
    辽宁省电网销售电价 调整后,全省农村种植业中的蔬菜生产、苗圃育苗、花卉种植等经济作物特用电执行非普工业电价的,一律改为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大专院校的公寓、食堂、澡堂用电价格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和非普工业电价的,一律改为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在调整销售电价的同时,辽宁省还将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试行差别电价。对上述行业中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电价在统一调整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再分别提高2分和5分。
    省物价局人士介绍,在辽宁省电网销售电价调整之前,全国已有20几个省调整了销售电价。这是国家为了调整电力供求,解决电网经营企业建设与改造投资还本付息,煤炭价格上涨等问题而采取的一项重大调控措施,全国平均调价水平为每千瓦时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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