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矿权有偿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的范围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新设采矿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
(一)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二)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三)探矿权灭失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四)无需勘查即可直接开采的矿产地;
新设采矿权符合上述规定的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招标的方式授予采矿权:1、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能源、金属矿产地;2、共伴生组分多、综合利用水平要求高的矿产地;3、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4、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可以新设采矿权的环境敏感地区和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
新设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批准申请方式授予:
(一)探矿权人依法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
(二)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或者矿区总体规划的矿山企业的接续矿区、已设采矿权的矿区范围上下部需要统一开采的区域;
(三)为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建筑用矿产;
(四)采矿权属有争议;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主管部门规定因特殊情形不适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授予的。
二、招标拍卖挂牌公告的内容
(一)主管部门的名称和地址;
(二)拟招标拍卖挂牌开采矿区的简要情况;
(三)申请采矿权的资质条件以及取得设标人、竞买人资格的要求;
(四)获得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五)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办法;
(六)设标或者竞价方式;
(七)确定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八)投标、竞买保证金及其缴纳方式和处置方式;
(九)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管部门和中标人、竞得人的名称、地址;
(二)成交时间、地点;
(三)中标、竞得的开采矿区的简要情况;
(四)采矿权价款;
(五)采矿权价款的缴纳方式、时间;
(六)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要求;
(七)办理采矿登记时间;
(八)主管部门和中标人、竞得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按照《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五、采矿权有偿出让结束(成交确认书签订)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中标人或竞得人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交登记资料,办理采矿登记手续,不再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六、办理机构:南阳市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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