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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忻州首例非法采矿案一审判决

2004/7/1 0:00:00       
    新刑法实施以来,忻州首例非法采矿案于6月上旬由宁武县检察院提起公诉,6月25日,宁武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
    宁武县检察院公诉科指控:被告人吴小刚从他人手中购买煤矿后,以入股的形式吸纳被告人符宁保、项三虎等人参与经营。几人在既未向有关部门申报、又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原煤2700吨,并在有关部门对煤矿做出立即停止开采的决定后,仍继续生产,导致该矿发生“9 ·19”矿难事故,法庭经审理查明,吴小刚等三人非法采矿罪名成立,判处被告人吴小刚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分别判处符宁保、项三虎有期徒刑3年缓3年,并处罚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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