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规定,云南省境内的所有煤矿企业,应按照规定的风险抵押金标准,将资金存入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到代理银行开设的风险抵押金专户。其中,风险抵押金的监缴和管理使用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各级煤炭工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协助督促缴纳。《细则》按照煤矿企业核定的生产能力和安全评价等级,核定了A、B两类矿井3万吨以下、15万吨以上四个不同等级的风险抵押金标准,并为其核定和存储制定了相应的办理程序和要求,如规定风险抵押金由煤矿企业按时按额存储;煤矿企业不得因变更法定代表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等。
《细则》还对风险抵押金的使用和管理做了明确规定。
来源: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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