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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政府颁布限价令干预煤价

2006/10/13 15:35:48       

从2006年10月15日至2007年4月15日,乌鲁木齐市政府将对煤炭销售价格实施临时限价干预措施。未与用户签订供销合同的,煤炭销售价格按限价执行:混煤(粒度0-50毫米)发热量在5000千卡/千克,销售价格为95元/吨;发热量每超过100千卡/千克,销售价格每吨上浮5元,但最高售价不得超过120元/吨;发热量每下降100千卡/千克,销售价格每吨下浮5元。

    10月12日,乌鲁木齐市政府下发了《乌鲁木齐煤炭销售价格实施临时限价干预措施的通知》。这项干预措施的出台,是为了确保今冬明春的煤炭市场有序运行,并要求煤炭生产和经营企业不仅要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价格,而且不得擅自涨价。对于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已经与用户签订供销合同的,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煤炭价格。

    与此同时,干预措施对煤炭运输和流通环节的费用也做了限价。

    煤炭运输费40公里以内每公里最高不得超过0.5元/吨,40公里以外每公里不得超过0.4元/吨。煤炭机械装卸费最高不得超过3.8元/吨。

    乌鲁木齐市政府要求,有关部门对违反价格干预措施、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囤积居奇、掺杂使假、操纵市场、哄抬物价等行为,必须从严处理。

来源:天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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