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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煤矿伤亡事故报告与处理暂行办法

2006/10/27 8:55:51       
   9月26日,广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出台了《广西煤矿伤亡事故报告与事故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煤矿发生重伤及死亡事故,煤矿企业要立即报告。存在瞒报、虚报、谎报的,将依法进行查处。
 
    《办法》规定,煤矿发生伤亡事故后,企业负责人或有关管理人员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重伤及一次死亡(遇险)1~2人的事故,煤矿企业要立即电话报告广西煤监局值班室,在事故发生后10小时内填报相关内容传真至广西煤监局值班室。一次死亡(遇险)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以及重特大未遂伤亡事故,煤矿企业除立即电话报告外,4小时内要将内容传真至广西煤监局值班室。
 
    煤矿发生伤亡事故后,煤矿企业必须保护好现场,除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蔓延需要移动现场物件外,未经事故调查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除事故现场。
 
    煤矿发生伤亡事故隐瞒不报、虚报、谎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期限以及弄虚作假、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由广西煤监局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要求,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凡发生阻挠、干涉事故调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事故调查组给予警告;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仍不配合事故调查的,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一般死亡事故结案工作不得超过60天,重大以上事故结案工作不得超过90天,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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