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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安监调查[2006]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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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事故跟踪和事故分析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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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煤矿事故处置工作的指导与协调,并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完善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要求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进一步做好煤矿事故跟踪和事故分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煤矿事故跟踪和事故分析工作。对煤矿事故要及时进行跟踪,及时了解有关情况,更好地指导与协调事故抢险救灾工作;要通过事故分析,找出事故主要特点和原因,查找倾向性问题,及时调整监察工作计划和监察工作重点,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提高监察工作效率。各省局要充分认识搞好煤矿事故跟踪和事故分析工作的重要性,相关领导要亲自过问,明确工作责任,认真抓好落实。 (二)按要求及时对事故进行跟踪。辖区内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后,各省局要及时对事故进行跟踪,及时掌握事故情况、矿井概况、抢险救灾进展情况、责任人员的控制情况等,及时对事故的原因进行初步分析,认真填写《煤矿重、特大事故跟踪情况表》(样式见附件),并在接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将该表及事故现场示意图上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事故调查司。每周周日中午以前,各省局要将对辖区内本周(包括周末)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跟踪的最新情况以电子邮件形式上报或续报国家局事故调查司。 (三)建立事故分析和报告制度。目前,国家局每月、季度、半年和全年都要对全国煤矿事故进行分析。为进一步做好全国煤矿事故分析工作,要求各省局每季度、半年和全年对辖区内煤矿事故进行分析,并及时将事故分析报告上报国家局事故调查司。季度、半年分析和全年分析报告都要求在后一个月的10日前上报;请在上报文字材料的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四)事故分析的主要内容。各省局要结合辖区内煤矿的实际情况,从事故类别、煤矿所有制、行政区域、矿井类别(基建与技改、非法与违法、资源整合、停产整顿、探矿、生产矿井)等方面,对事故进行全面分析。同时,要对瓦斯、水害等重、特大事故进行详细分析,分析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瓦斯积聚的主要原因、火源、水源等,分析事故的特点和原因(可参照国家局《2005年全国煤矿特大事故分析报告》进行分析)。 (五)其它事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家局《关于规范煤矿特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煤安监调查字〔2005〕56号)中有关及时填报《煤矿特大事故基本情况表》的规定同时废止。具体工作请与国家局事故调查司联系。 联系人: 李浩,丁百川 联系电话: 010-64463018、64463204(带传真)、64463206 电子信箱:sgdcc@163.com、sgdcc@sina.com
二〇〇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填表说明: 1.表格中有"□"的,直接用■进行选择(现场使用可用√选择)。 2.实际产量为截止到事发时前一个月的产量。 3."三同时"手续履行情况指基建、技改矿井安全专篇是否经过批准、安全设施是否经过验收等。非基建、技改矿井不用填写。 4.水害事故矿井是否有排水系统、是否有探放水设施和矿井涌水量情况、排水能力等情况,煤尘爆炸事故矿井的煤尘爆炸指数等可在"其它情况"栏里填写。 5.吊证或证照过期后是否生产或施工、停产停工整顿期间是否生产或施工和是否在基建、改扩建区域生产,填表时尚不清楚的不填写。 6.填表时,表中所列事项尚不清楚的可不填写。每周周日中午前请将表中所列事项的最新情况以电子邮件形式重新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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