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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外贸增长方式 天然气焦炭被禁止进出口

2006/11/6 0:00:00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日前联合公布了《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包括液化天然气、焦炭等产品在内的资源、能源产品都被列入了禁止进出口行列。

根据目录,加工贸易项下的铜、镍、铬等各种有色和黑金属初级原材料都不允许出口,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航空煤油、灯用煤油、轻柴油等都被禁进口,液化天然气、气态天然气、其他液化石油气及烃类气、焦炭或半焦炭、无烟煤等被禁进出口。

商务部研究院副院长李雨时表示,此次《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调整是跟前几个月出口退税率下调、出口税调整等政策一脉相承的,是我国转变外贸增长方式,遏制“三高一资”产业过度投资的重要举措。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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