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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联手严惩安全腐败

2006/11/23 0:00:00       

  今年,中国安全生产领域共有百人受到政纪、党纪处分。

  昨天,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颁布实施《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监察部副部长陈昌智在会上透露了上述数字。

  陈昌智还透露,《暂行规定》发布实施后,监察部、安监总局及有关部门还将联合查处一批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违纪典型案件,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在全社会曝光。

  46%的腐败

  据介绍,去年全国煤矿共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11起,在事故调查中发现存在权钱交易、官商勾结问题的就有5起,比例高达46%。

  “腐败掩护违法,违法酿成事故,事故造成灾难。”在陈昌智看来,这是中国安全生产领域的一个恶性循环怪圈。

  “去年我们专门组成调研组到7个省进行调研,发现的问题令人触目惊心。”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表示。

  去年9月26日,安监总局将调查情况向中纪委领导作了专题汇报,中纪委副书记何勇当时指出,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意义重大。而今年年初召开的中纪委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都把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行为纳入了党和政府反腐败工作之中。

  于是,中纪委、监察部和安监总局决定联合制定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和党纪处分暂行规定,并组成起草工作组,从今年6月份开始,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紧张的工作,7月中旬拿出了“两个规定”的初稿。

  “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自上任之日起就不停奔赴事故现场的李毅中表示,今后,在执法检查中,在查处事故中,安监总局将严格依据《暂行规定》执行,对违法违纪行为,对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心慈手软,绝不姑息迁就。

  陈昌智指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查股权,看煤矿等企业的股权结构,有没有官员和国企负责人入股;要查证照,看有没有官员滥用职权、权钱交易,违规批准发证;要查违法违规,看安全生产经营中有没有官员公开或暗中支持庇护;要查事故处理,看有没有官员姑息纵容、瞒报谎报。

  按照《暂行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陈昌智介绍了今年了结的5起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分情况。这5起重特大事故中,一共政纪党纪处分了100人,其中省部级1人、厅局级4人、县处级30人、科级以下及其他65人。另外,还将69人移送到了司法机关。

  《暂行规定》内容:监察部安监总局:家属入股煤矿公务员可被开除

  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2日公布了《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规定指出,国家公务员以及国企相关人员家属在安全领域经商或入股煤矿、瞒报事故等,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经商:配偶子女入股可开除

  规定第十条指出,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煤矿等企业投资入股或者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办企业的;违反规定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的;在事故调查处理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在安全生产领域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公务员将被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本人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煤矿的处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第十五条规定,国有企业负责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煤矿等企业投资入股或者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办企业的,对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招标:为亲友谋私重者开除

  规定第七条指出,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干预、插手安全生产装备、设备、设施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等活动,干预、插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或者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干预、插手安全生产中介活动,有其他干预、插手生产经营活动危及安全生产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事故:瞒报谎报延报重者开除

  规定第八条指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申报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中组织审查验收的;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组织、参与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报告、应急救援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违规颁发证照重者开除

  规定第五条指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向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颁发有关证照的;对不具备法定条件机构、人员的安全生产资质、资格予以批准认定的;对经责令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撤销原行政许可、审批或者不依法查处的;违法委托单位或者个人行使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权或者审批权的;有其他违反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或者审批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来源:东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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