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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第二阶段关闭煤矿矿井名单的公告

2006/12/5 0:00:00       
 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644号),为切实打好我省煤矿整顿关闭攻坚战,实现我省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现将我省第二阶段(2006年7月-2007年6月)确定关闭的207处煤矿矿井名单予以公告。
 
  (一)各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00682号文件和川办发200644号文件的要求,在公告后7日内作出关闭决定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存档。列入第二阶段关闭的207处煤矿的关闭时间(被整合矿井的关闭时间以省政府批准的整合矿井的开工停产时间计,下同)为2007年6月30前,其中“双突”矿井、水害威胁严重的矿井、出现重特大事故被责令关闭的矿井、安全生产条件不达标或发现安全隐患后不能按要求及时整改的矿井的关闭时间为2006年12月31日前,在本公告发出后出现安全事故的矿井,必须立即无条件关闭。由于资源等条件达不到国家有关煤矿资源整合条件要求的矿井,则列为直接关闭矿井。
 
  要求直接关闭的矿井,必须按照关闭炸封矿井的要求完成关闭任务。
 
  要求通过整合关闭的矿井,必须抓紧做好前期工作,务必在限定的开工时间之前开工建设。
 
  (二)完成直接关闭矿井的关闭任务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1.吊(注)销相关证照;
 
  2.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
 
  3.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线路、通信线路;
 
  4.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场地,恢复地貌;
 
  5.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二00六年十二月三日
 
来源: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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