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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应急预案出台 特大安全事故一天内必须报告

2004/6/18 0:00:00       
    为了能在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时,高效、有序地组织实施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制定的《甘肃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近日已经省政府同意并开始在甘肃省实施。
    特大安全事故指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或者经济损失巨大以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成立应急救援领 导小组
    《预案》中规定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急救援工作由事故所在市(州、地)政府(行署)负责指挥和组织实施,省政府及有关牵头单位进行指导协调。另外,省政府还专门成立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牵头部门对事故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和问题提出紧急处理意见和建议,并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
    24小时内必须报告
    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将发生事故的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市(州、地)政府(行署)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煤矿特大事故应同时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将事故发生的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算等进行报告。
    瞒报、谎报者要追究领导责任
    在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各有关单位负责人不得擅自脱岗和玩忽职守。对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及时组织救援,救援中工作不力,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的,要追究事故单位和当地市(州、地)政府(行署)主要领导的责任;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在应急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应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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