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审查及下一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审查及下一步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审查及下一步工作实施意见
吉林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6〕68号)精神,各产煤市(州)、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认真编制和上报了煤炭资源整合方案。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对各产煤市(州)、县(市、区)政府上报的方案逐一进行了审查,拟关闭矿井129处。这次资源整合,通过合法矿井之间的煤炭资源、资金、资产、技术、管理、人才等生产要素优化重组,将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提高矿井单井规模,改变煤矿布局、井田划分不合理状况,关闭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达到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的目的。为继续做好我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结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要求,现提出下一步我省煤炭资源整合与关闭矿井工作实施意见:
一、对批准的整合方案中独立保留的矿井,“六证齐全”的可以进行煤炭生产;有关证照到期的按程序办理延续、变更等手续。
二、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原则上无论是整合的主体煤矿,还是被整合关闭的煤矿,都要按照“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在本实施意见下发后,由市(州)、县(市、区)政府立即责令停止井下一切生产活动,有关部门暂扣采矿许可证,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或取消采矿经营项目)。暂扣、吊(注)销证照工作最迟于2006年12月15日结束。
在资源整合方案实施中,被整合的煤矿彻底关闭,整合的主体煤矿“六证”齐全且均在有效期内,整合主体矿井生产系统不改变的,可以不暂扣其相关证照,允许正常生产,直至相关证照到期或进入矿井改扩建施工程序。在矿井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批准后,立即由地方政府责令停止生产,有关部门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或取消采矿经营项目),严禁边建设边生产。对整合主体矿井生产系统是否改变的认定工作由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并告之有关部门。
对责令停止生产的整合主体煤矿,由县级政府通知供电部门限制供电、公安部门依法暂停民用爆炸物品的供应,暂扣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储存许可证,同时清缴剩余民用爆炸物品。
三、对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被整合关闭的矿井和因“六证”不全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被关闭的矿井,在有关部门吊(注)销有关证照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实施关闭,在2006年12月31日前关闭到位。对资源整合后确需利用的井筒可予以保留。
四、对未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资源接近枯竭和生产能力在3万吨/年及以下等属于淘汰类的矿井,采矿许可证到期一个关闭一个,2007年12月31日前全部实施关闭。其中属于煤与瓦斯突出、水害威胁严重的在2006年12月31日前关闭。
五、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煤矿企业,拒绝进行资源整合或态度消极影响资源整合工作顺利开展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六、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必须履行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核准手续和“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审批程序。
七、资源整合后新设立的煤矿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进行预核准。
八、省国土资源厅对参与整合的矿井(包括整合主体矿井)先注销原采矿许可证,对整合后的资源依法划定矿区范围并对整合后的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审查,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
九、由整合主体矿井法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矿井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并按煤矿建设项目程序报批。矿井设计由省煤炭局审批,安全设施设计由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批。
十、所有经资源整合后保留的矿井,必须满足最低设计能力6万吨/年的井型要求,整合已关闭矿井的必须达到15万吨/年及以上井型。矿井可采储量必须满足同类型新建矿井服务年限一半以上的储量要求。其中6万吨井型矿井可采储量不得小于36万吨,9万吨井型矿井可采储量不得小于126万吨,15万吨井型矿井可采储量不得小于262.5万吨。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后因资源储量少不能建设相应井型的煤矿按隶属关系由各级政府予以关闭。
十一、设计单位要本着提高装备水平、推行壁式采煤方法、淘汰旧法采煤和矿井木支护方式的原则进行矿井设计,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及装备相应配套,安全生产水平有显著提高。资源整合矿井设计原则上采用2条斜井开拓,且只许1条井筒作为主提升井提升煤炭。
十二、矿井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经批准后,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设计进行施工,严禁施工中擅自更改原设计。对因地质条件变化或其他原因确需变更矿井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的,必须在施工前到原设计单位修改矿井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报原审批单位备案或审批。
十三、煤矿企业必须在设计批准文件确定的建设工期内完工。建设项目完工后,由整合主体矿井法人向设计批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有关部门按规定组织验收并审批。对验收合格的矿井依法颁发相关证照,矿井“六证”齐全后,方可投入生产。
十四、对决定关闭的煤矿,由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证照颁发管理机关认真核对“六证”情况,确保相关证照吊(注)销工作协调、统一。
十五、关闭煤矿应当达到下列要求:吊(注)销相关证照;停止供应和清缴剩余火工用品;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十六、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防止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对非法开采和已关闭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发现一处、取缔一处,并依据国务院《特别规定》依法查处相关责任人。
十七、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制定煤炭资源整合和关闭矿井实施方案,积极组织,稳步推进,切实落实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在煤炭资源整合和关闭矿井工作中的职责。
十八、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对整合矿井的监管力度,落实监管责任,派驻监督人员,专职盯守。要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整合施工期间的安全生产。严防参与整合的煤矿非法生产和未参与整合、采矿许可证到期关闭的矿井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对整合期间非法生产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煤矿要立即关闭。十九、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重视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制定完善的应对措施,落实相关信访稳定责任制,坚决杜绝群访、越级访等情况发生。
二十、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及时研究解决煤炭资源整合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我省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二十一、各产煤市(州)和省属煤矿企业煤炭资源整合后保留和关闭矿井情况表由省煤炭局另行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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