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13日讯(记者马继玲)为动员社会力量打击非法违法煤矿,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太原市今日下发《关于对举报非法违法煤矿进行奖励的实施意见》。群众可对八类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最高奖励5万元。
八类非法违法行为分别是:非法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或给非法违法煤矿提供爆炸物品的;越层越界、私挖滥采非法开采煤炭的;未经批准私自组织煤
炭生产的;煤炭基建矿井未经批准开工的;批准复工复产的煤炭矿井突破规定下井人数组织生产的;不按批准的采掘设计和批准的整改方案组织煤炭生产的;煤炭矿井存在水、火、一通三防重大事故隐患的;隐瞒煤矿事故的。
对上述非法违法行为,如果群众举报经查证属实,举报人将获得奖励。其中,举报内容属于上述前六类的,奖励举报人1万元;属于第七类举报重大事故隐患的,奖励举报人3000元;举报隐瞒煤矿事故的或重大突出隐患的,举报人可获得1-5万元奖励。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问题,奖励首先举报者。
太原市政府要求,举报人所举报情况应尽量翔实,包括非法违法煤矿的名称、地点、行为时间和行为人等。
举报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和当面向受理部门举报等方式。举报由太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受理电话:7240058。举报人也可直接向太原市公安局、国土资源局、煤炭工业局等有关部门举报。
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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