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针对煤炭基本建设行业自身及其管理方面的特殊性,引入工程保险机制,并就其必要性做了阐述。
关键词 煤炭基本建设 管理 保险机制 投资
煤炭矿井建设项目具有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施工条件复杂和技术要求难度大的特点。由于矿井地质条件复杂多变,受勘探手段的限制,地质勘探往往不能十分准确地提供地质情况,误判断难以避免。正是这些特点决定了矿井建设工程具有比其它专业工程更大的风险性,从而也就意味着投资风险性大。
多年来,煤炭基本建设管理在诸如项目管理、投资决策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也有相应配套政策出台,但与其它行业相比,某些环节和机制尚有待完善。主要表现是:
(1)投资的多层次、多方位管理;
(2)决策者或投资者不承担责任和风险,投资责权不挂钩,投资风险无人承担;
(3)缺乏投资风险约束机制,而这种约束机制不应仅仅是宏观经济环境、净现值和内部报酬率等指标的约束,还应有工程建设风险机制约束。
对此有关部门尚没有十分明确及有效的政策规定。多年来,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煤炭基本建设项目多是国家投资,无风险可言。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风险意识特别是工程风险意识淡薄,对工程建设中出现的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和意外事故的处理仍然沿袭过去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办法。对诱发事故的风险因素隐患的防范处于被动消极的状态,仍是“等、靠、要”的依赖思想。这些,显然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客观要求。
从管理体制上看,建设项目投资风险约束机制不完善,投资者和经营者不承担真正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企业遇到风险和困难不能靠市场解决,自身又无能力,只有找政府、找主管部门,最终将投资风险转移给国家,于项目建设管理无益,于企业自身生存、发展更无益。
由于矿井建设投资规模大、周期长、风险性高,一旦出现差错或事故(几乎都是重大甚至是毁灭性的),重新恢复相当困难,这既有技术上的问题,也有资金二次投入的问题。由此引发的工程停工、工期顺延、增加还贷及利息等损失,少则几百万元,多则上千万元。
以近年河北南部某在建矿井为例。该矿井在主副井贯通施工过程中,由于地质条件复杂,发生了特大透水淹井事故。在抢救设备过程中,本来已经稳定的涌水突然增大,造成井下10余名工人遇难。为了恢复矿井施工,采取地面查堵注浆等技术措施处理,工期长达1.5 a之久,直接损失超过3 000万元,间接损失尚无法计算,这对本来就亏损的施工单位无疑是雪上加霜。建设单位为此不仅承担矿井延期投产带来的损失,还要追加贷款增加的投资。
再如河北中部某在建矿井,在某斜巷与副井贯通施工时,副井筒沉积物突然下泄,造成11人被压、6人死亡的事故,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为此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由此带来的社会影响更无法挽回。
需要特别提出的是,这两个建设项目都没有参加工程投保。如果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事先参加投保,不仅可以得到及时赔偿,而且工程可很快得到恢复,从而将事故造成的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投资体制的转换,亟需把工程保险引入矿井建设管理,将工程建设中的风险社会化,化解工程风险。这也是改善矿井建设投资环境的措施之一。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所谓工程保险,是指由业主或承包商为了建设工程项目顺利完成而对工程建设中可能产生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行为。工程保险有4种:
(1)对工程承担一定风险的各方,即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做为被保人;
(2)财产承包(如机具、设备、临建等);
(3)危险与损失保险(如自然灾害、偷盗、战争、人为因素等造成的损失);
(4)第3责任者的保险。工程保险在国内建设项目中已被逐步采用。如京津唐高速公路、黄河小浪底工程和长江三峡工程(仅三峡工程中建安工程就向太平洋公司投保30.3亿元)等均按国际惯例进行了投保。
实施工程保险不仅可减少风险损失,还可规范施工企业经营行为和建设单位的管理行为。企业是市场的主体,自主经营,自我发展,靠市场生存和发展。如果企业仍然靠政府,事事找政府,找主管部门,企业仍然是政府的附属企业,离开政府、离开主管部门就无法生存,长期下去其市场生存能力将损失殆尽。做为企业的保险公司,是以经济效益和信誉为目的经营,承保前必须对投保的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的施工能力、技术素质、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绝不允许管理水平低下、信誉差的投保人给保险公司带来损失。一旦签订投保协议,保险公司将派出自己的现场监理员依据投保协议和国家有关的安全、技术法规对投保户进行全过程监督,纠正或制止施工操作或管理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发生概率,以便使保险公司损失最小,利润最大。保险公司的这种监督可有力地促进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管理水平的提高,实现社会第3者对工程建设的监督保证作用。
实施工程投保,还可以使政府有关部门从协调处理具体而繁琐的事务中解脱出来,减少对企业的不必要干与,集中精力着手宏观政策的制定与调控,从根本上消除企业的依赖性,增强其市场意识、竞争意识和风险意识,使之在市场中提高自我生存能力。
随着国家建设法规、劳动法规、投资和保险法规逐步建立和完善,必将对工程建设的活动和行为做出愈加明确的规定。煤炭行业的有关部门,应结合行业工程建设的特点,尽快出台实施工程投保强制性政策,对工程投保范围、方式、费用列支予以明确规定,使煤炭建筑市场趋于市场化、法制化,把投资风险降到最低限度,为煤炭基本建设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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