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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11.14"特大瓦斯爆炸事故19责任人受严处

2004/6/15 0:00:00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部对丰城矿务局建新煤矿“11·14”特大瓦斯爆炸事故 处理作出决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19名有关人员分别受到了严肃处理。15日上午,受省政府委派,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监察厅和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的负责人到丰城矿务局宣布了处理决定。
    2003年11月14日11时44分,丰城矿务局建新煤矿1010采煤工作面发生一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5 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62万元。
    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根据事故调查意见,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分别给予丰城矿务局局长万火金,丰城矿务局安监局安全处处长、党支部书记钟才桂,丰城矿务局建新煤矿矿长张发元行政撤职处分,并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丰城矿务局建新煤矿副矿长周筱龄行政撤职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建新煤矿总工程师甘宗滔、副总工程师冯武华行政撤职处分。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丰城矿务局以及建新煤矿等单位其他14名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也分别受到了相应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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