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煤炭经营清理整顿办公室文件
大煤办发〔2006〕4号
关于大连市2006年煤炭经营资格复查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区、市、县煤炭经营清理整顿办公室、煤炭经营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辽宁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暂行)》及辽宁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办公室对今年煤炭经营资格复查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我市今年煤炭经营资格复查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年度复查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
2006年度煤炭经营资格复查工作,由大连市煤炭经营清理整顿办公室组织实施。中直、省直煤炭经营企业由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办公室负责受理;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煤炭经营企业将年度复查申报材料上报至大连市煤炭流通行业协会筹备组,由筹备组汇总后报大连市煤炭经营清理整顿办公室审核;其他区、市、县煤炭经营企业由本区、市、县煤炭经营清理整顿办公室受理并初审,大连市煤炭经营清理整顿办公室核查。
二、年度复查工作的程序
年度复查工作分为煤炭经营企业自查、申报和煤炭经营管理部门审查三个阶段。
1、企业自查:煤炭经营企业组织内部人员,按照年度复查的要求进行自查。
2、企业申报:煤炭经营企业在自查的基础上,按照年度复查申报材料的规定,分别将申报材料送到大连市煤炭流通行业协会筹备组及各区、市、县煤炭经营管理部门。
3、管理部门审查:各区、市、县煤炭经营管理部门对煤炭经营企业进行受理并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并上报;市煤炭清理整顿办公室核查后形成意见报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办公室核准。
三、年度复查工作的时间安排
2006年度复查工作时间,从2006年12月26日起,到2007年2月28日结束。2006年12月26 日至2007年1月31日为企业自查阶段。2007年2月1日至2007年2月10日为企业申报阶段。2007年2月11日至2007年2月28日为市煤炭经营清理整顿办公室审核上报阶段。
四、年度复查的范围
所有取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制的《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须参加年度复查。
五、年度复查的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煤炭经营企业煤炭经营情况、经营条件有无重大变化、经营规模能否达到规定水平、依法经营情况和现状是否符合城市发展要求等。
1、是否继续具备煤炭经营企业的各项条件,特别是注册资金和储煤场地等条件;
2、年度煤炭销售量是否达到基本规模要求;
3、有无伪造或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的行为;
4、煤炭经营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是否符合《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5、有无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生产和加工的煤炭产品、经营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经销的煤炭产品、向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煤炭产品等非法行为;
6、是否受到过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有关部门的依法查处。
六、年度复查申报资料
各煤炭经营企业应报送以下检查材料:
1、煤炭经营自查报告2份。应包括以下内容:煤炭经营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经销煤炭来源构成、销售用户构成和运输方式构成;企业经营设施、储煤场地变化情况;煤炭质量检验情况;环保措施实施情况;煤炭购进量、销售量、期末库存量情况;煤炭平均购入、销售价格情况;煤炭销售收入、实现利润情况;煤炭经营依法纳税情况;接受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部门检查和处罚情况;需要办理经营资格证变更事项情况。
自查报告不得漏项,要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以企业正式文件上报。
2、煤炭经营资格复查表2份;
3、《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及复印件1份;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
5、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的,要提供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和租赁协议);
6、储煤场地使用证明(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和使用协议);
7、煤炭计量、质检设施合格证明;
8、2006年全部煤炭买卖合同复印件;
9、2006年全部煤炭购销发票复印件;
10、2006年度会计报表;
11、注册资金证明;
12、需要变更登记项目的有效证明文件2份;
13、企业联络卡1份。
七、年度复查结果认定
年度复查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认定合格的企业必须全面达到以下要求:
1、注册资金达到各种经营方式的要求(批发企业不低于500万元、零售企业不低于200万元、型煤加工企业不低于100万元);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符合规定的储煤场地(批发企业不少于3000平方米、零售企业不少于1500平方米、型煤加工企业不少于1000平方米);
4、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施;
5、年煤炭销售量达到各类煤炭经营企业的标准(批发企业不低于10000吨、零售企业不低于1000吨、型煤加工企业不低于500吨);
6、能够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煤炭购销合同;
7、年度复查各项申报材料完整、齐全;
8、无各种非法经营行为。
未能全面达到上述要求,但达到其中5项要求的,认定为基本合格;达不到其中5项要求的,认定为不合格。
八、复查结果的处理
1、认定为合格的,在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上加盖专用章,准予继续持证经营。
2、认定为基本合格的,责成其在一年内进行整改,达到完全合格后,准予继续持证经营。
3、认定为不合格的,依法取消煤炭经营资格、吊销煤炭经营资格证。
4、在规定时间内,对未提交年度复查材料、拒绝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检查监管的,视同复查不合格,依法吊销煤炭经营资格证。
5、在年度复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非法经营活动,根据《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九、关于明年到期换证事项的说明
明年我市绝大多数煤炭经营企业的《煤炭经营资格证》都将到期,请有关企业在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办公室没有出台具体的换证要求前,首先满足换证的两个先决条件:注册资金达到各种经营方式的要求(批发企业不低于500万元、零售企业不低于200万元、型煤加工企业不低于100万元);有符合规定的储煤场地(批发企业不少于3000平方米、零售企业不少于1500平方米、型煤加工企业不少于1000平方米)。
十、填报要求
1、企业填报内容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清晰,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内容要与《营业执照》、《煤炭经营资格证》内容一致。
2、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煤炭经营企业,于2007年2月10日前将第六条所要求的资料报到大连市煤炭流通行业协会筹备组。
3、各区、市、县煤炭经营清理整顿办公室将本地区企业提交的资料和本地区煤炭经营企业年度复查基本情况3份汇总表(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或自动放弃)、煤炭经营企业需变更情况汇总表等共4份汇总表,于2007年2月15日前报大连市煤炭经营清理整顿办公室。
今年的煤炭经营资格年度复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希望各区、市、县煤炭经营主管部门,各煤炭经营企业充分认识年度复查工作的重要性,按要求圆满完成2006年煤炭经营资格证年度复查工作。
注:大连市煤炭流通行业协会筹备组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合路155号(大连市节能协会办公楼址312房间),联系人:毕明星、贾永辉,联系电话:84601340;大连市煤炭经营清理整顿办公室联系人:王立群,联系电话:83600700。
二00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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