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政策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的通知

2007/1/8 0:00:00       
发布单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布文号】税委会[200630

 【发布日期】2006-10-27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对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商品进口暂定税率

  (一)对计算机直接制版机器、纺织机械零部件、具有变流功能的半导体模块等7项设备或零部件实施0-3%的进口暂定税率;

  (二)对煤炭、成品油、氧化铝等26项资源类产品实施0-3%的进口暂定税率;

  (三)对肥料用硝酸钾、重过磷酸钙等16项化肥类产品实施1%的进口暂定税率,尿素等3项化肥类产品的关税配额税率暂定为1%;

  (四)对蓝湿牛皮、蓝湿马皮等6项蓝湿皮革类产品实施5-12%的进口暂定税率。

  以上四类商品共58个税目,其中6个税目只涉及该目中的部分商品(见附件1)。

  二、调整部分商品出口暂定税率

  (一)对磷灰石、稀土金属矿、金属矿砂等44项矿产品实施10%的出口暂定税率;

  (二)对煤炭、焦炭、原油等4项能源类产品实施5%的出口暂定税率;

  (三)对铜、镍、电解铝等11项有色金属初级产品实施15%的出口暂定税率;

  (四)对铁合金、生铁、钢坯等30项钢铁及铁合金初级产品实施10%的出口暂定税率;

  (五)对稀土化合物、木地板、一次性筷子等21项产品实施10%的出口暂定税率。

  以上五类商品共110个税目(见附件2)。

  三、本通知自2006111日起执行。

00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1进口暂定税率调整表
  附件2出口暂定税率调整表

 

煤炭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煤炭网www.coal.com.cn "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为"煤炭网www.coal.com.cn "独家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在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煤炭网www.coal.com.cn ",违反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网转载并注明其他来源的稿件,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并不意味着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禁止擅自篡改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违反者本网也将依法追究责任。 如本网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尽快来电或来函联系。

  • 用手机也能做煤炭生意啦!
  • 中煤远大:煤炭贸易也有了“支付宝”
  • 中煤开启煤炭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新时代
  • 下半年煤炭市场依然严峻
市场动态

网站技术运营:北京真石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喀什中煤远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喀什煤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总部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航丰路中航荣丰1层

京ICP备1802369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010109号


关注中煤远大微信
跟踪最新行业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