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控制产能
规划提出,“十一五”期间,煤炭产量为26亿吨,其中大型煤矿产量14.5亿吨,比重占56%;小型煤矿数量控制在1万家,产量 控制在7亿吨以内,比重占27%。
“十一五”期间,全国大中型煤矿建设规模8.1亿吨。其中,“十五”结转3.6亿吨,“十一五”新开工建设4.5亿吨。而全国煤矿新增生产能力将控制在4.3亿吨。规划还分省(区、市)提出了煤矿建设规模规划。其中,到2010年,京津冀地区煤炭产量规划为8800万吨;晋陕蒙宁为13.15亿吨。
大型煤炭基地方面,将重点建设包括神东、陕北、黄陇(华亭)等13个大型煤炭基地。规划提出,“十一五”期间,全国新开工大中型煤矿主要分布在大型煤炭基地内,重点建设10个千万吨级现代化露天煤矿和10个千万吨级安全高效矿井。2010年,大型煤炭基地产量达到22.4亿吨。
强势推动企业整合
规划提出,将打破各种界限,发展跨区域企业集团;发展煤、电、化、路、港为一体的跨行业企业集团;发展各类资本参与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集团。
规划还提出,煤炭企业战略性重组的重点区域是晋陕蒙宁、华东、东北、西南等地区,加快发展坑口电厂,大力发展煤炭深加工和综合利用产业。还要以神骅铁路、大秦铁路和拟规划建设的输煤铁路为纽带,加强与铁路沿线电厂联营,形成煤炭、电力、化工、铁路和港口运输等综合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
此外,规划提出了大集团发展的量化指标,形成6至8个亿吨级和8至10个5000万吨级大型煤炭企业集团,煤炭产量占全国的50%以上。
规划强调,继续整顿关闭布局不合理、不符合安全标准、浪费资源和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小型煤矿,坚决取缔违法经营的小型煤矿。
优化煤炭布局
“十一五”期间,全国煤炭布局原则是,稳定调入区生产规模,增加调出区开发规模,适度开发自给区资源。其中,适当扩大黑龙江、安徽生产规模,稳定辽宁、吉林、山东生产规模,提高江西、福建、河南等省小型煤矿办矿标准。此外,规划指出,湖南、湖北、广西重点做好小型矿井整合改造,广东煤矿应尽快退出市场。
“十一五”期间,国家将继续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相结合的方式,推动煤炭工业在产量、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等多方面继续深刻变化。其中包括,国家将给予适当国债资金补助,重点支持大型煤炭企业兼并整合中小型煤矿。
规划提出,将进一步完善以《煤炭法》为主体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煤炭准入管理制度,严格煤炭地质勘查、开办煤矿及煤炭经营准入。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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