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从1994年开始实施按煤炭销售量0.3-5元/吨缴纳煤炭资源税制度。近几年,国家先后对一些产煤省(区、市)的煤炭资源税额上调。现将近年煤炭资源税调整情况汇总整理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7月宣布,自2004年1月1日起,将延安、榆林两市境内地方煤炭企业及成阳彬长、旬东矿区煤炭企业资源税单位税额调整为每吨2.3元。此前已宣布自2004年1月1日起将神华集团神东煤炭公司煤炭资源税税额由1.5元/吨调整为2.3元/吨。
该局随后又宣布将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煤炭资源税自2004年1月1日起从每吨1.2元上调至2.4元。
2004年12月13日国税总局再次宣布,自2004年7月1日起上调山西省煤炭资源税至每吨人民币3.2元,上调青海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煤炭资源税税额至每吨人民币2.3元。
财政部、国税总局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对河南、安徽、宁夏、重庆、贵州、云南、福建、山东的煤炭资源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其中重庆、贵州、福建的煤炭资源税统一提高至2.5元/吨,云南除曲靖富源县提高至3元/吨外其他提高到2.5元/吨,安徽、宁夏、山东分别提高至每吨2元、2.3元和3.6元,河南除焦作矿务局、鹤壁、义马提高到每吨3元、3元和2.5元外,其他煤矿统一提高到4元。
自2006年1月1日起,提高4省区的煤炭资源税。将湖北、广东和湖南省以及内蒙古自治区4省区的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分别提高至每吨人民币3元、3.6元、2.5元和3.2元。
自4月1日起,陕西、江苏、江西和黑龙江4个省的煤炭资源税上调。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称,陕西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统一提高至每吨人民币3.2元;江苏省提高至2.5元;江西省提高至2.5元;黑龙江省提高至2.3元。
自7月1日起统一并上调甘肃省的煤炭资源税至每吨人民币3元。
自9月1日起,将辽宁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统一提高至每吨人民币2.8元,将河北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统一提高至每吨人民币3元,将吉林省税额标准统一提高至每吨2.5元,将四川省税额标准统一提高至每吨2.5元。
来源:中联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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