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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出手抑制盲目扩张 焦炭业面临全面清理

2004/6/11 0:00:00       
    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布《关于清理规范焦炭行业的若干意见》,对我国焦炭行业作出进一步规范。近期,一些地方和企业为获取局部和短期利益,纷纷扩建、新建焦炭生产装置,盲目扩张生产能力,一些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的土焦生产装置也在部分地区死灰复燃。为此,国家发改委特发布《关于清理规范焦炭行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面整顿焦炭行业。
    《意见》中明确规定,各地要立即对 现有焦炭生产企业和在建、拟建的焦炭生产项目进行全面清理。现有土焦生产一律停止,对土焦生产装置进行废毁处理;要按照排污费高于污染治理成本的原则,提高和征收焦炭生产排污费;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国家环保、节能标准要求的企业要坚决予以关闭;对应该依法关闭的焦炭生产企业,水、电供应部门要立即停止供水、供电,运输部门不能安排运输计划;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企业要立即停产、关闭,不符合审批要求的项目要立即停止建设。并且,国家还将严格市场准入管理。明确规定焦炭投资建设项目的准入条件为:焦炉炭化室高度达到4.3米以上,年生产能力60万吨以上,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废水处理设施,焦炉煤气回收、净化和综合利用等装备,严格执行环保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对煤焦油、粗轻苯进行集中加工和深加工。
    《意见》强调,在城市规划区2公里以内、居民聚集区500米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和公路干道两旁1公里范围内、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内不得建设焦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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