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相关规划,到2010年内蒙古排放二氧化硫总量需要削减到140万吨以内,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削减到27.7万吨以内。
据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局介绍,自治区党委、政府最近出台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自治区将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对不能达标排放或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企业、未完成限期污染治理任务的企业、未办理审批验收手续的企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不准新建项目;对环保基础设施不完备的开发区,不准新建各类项目。
该决定还要求,各类专项规划都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上把好环保关;对不履行规划环评的地区和单位,审批机关不得审批其规划和规划中涉及的项目。
今后,内蒙古全面实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环保部门将按照总量控制要求对排污企业发放排污许可证,严格禁止无证排污、超标排污和超总量排污。
目前,内蒙古已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计划,将各类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各盟市、排污单位,并要求各地和重点企业每年向社会公布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减排情况。
按照规划,到2010年,内蒙古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分别比2005年削减3.8%和6.7%。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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