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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县煤矿整治领导小组与煤矿签订安全目标管理责任状

2004/6/10 0:00:00       
    近日,上饶县煤矿整治领导小组与各煤矿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责任状由上饶县煤矿整治领导小组、乡镇人民政府、煤矿法人代表和矿长盖章和签字。责任状的主要内容是:
    一、煤矿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矿产资源法》和《煤炭法》等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部门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规定。
    二、煤矿在签订本责任状时向县煤炭局交纳 3万元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安全风险抵押金由县煤炭局专户储存,专户管理,县财政监督。
    三、煤矿必须从2004年6月1日起停产整改,必须全面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及要求。
    四、产煤乡镇必须正确履行职责,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切实抓好本辖区内煤矿的深化整治和安全生产工作。
    乡镇煤炭监督管理站安全监督管理员有权当场责令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停产整顿。
    五、煤矿承诺在深化整治和安全生产工作中,正确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级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若出现下列情况,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煤矿自负:
    1、停产整改期间违规生产原煤的,追究煤矿相关责任,延长停产时间一个月。
    2、煤矿没有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和工作要求,在2004年7月底前没有完成整改或因整改不到位没有通过县级验收,则上报强行关闭。
    3、煤矿经验收合格批准复产后,若在采掘活动中再度没有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或出现其它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产整顿,拒不停产整顿的,依法处罚直至上报关闭。
    六、经整治验收合格准予复产的煤矿,要按照《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不断完善和提高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七、要求煤矿在停产整改期间和今后的生产工作中杜绝一切伤亡事故,确保安全。为此,对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实行奖罚:
    1、煤矿在本年度内没有出现过“三违”现象或重大安全隐患,没有被乡镇和县有关部门处罚过,也没有出现过任何伤亡事故的,对该煤矿矿长奖励6000元,安全、生产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各奖励3000元。
    煤矿矿长由县煤炭局奖励,安全、生产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奖金由煤矿支付。
    2、煤矿在本年度内,发生了死亡事故的,3万元的安全风险抵押金转为罚金,并依法追究煤矿法定代表人、矿长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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