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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煤层气抽采业获全方位税收优惠

2007/3/1 0:00:0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日前制定了鼓励煤层气抽采的全方位税收政策,这些政策包括,增值税先征后退、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备加速折旧、对新技术允许加计扣除、暂不征收资源税等。这些优惠政策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这份《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给予煤层气抽采业的第一道“大餐”是,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先征后退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煤层气技术的研究和扩大再生产,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煤层气抽采企业应将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业务和其他业务分别核算,不能分别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第二道“大餐”则是,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购进的煤层气抽采泵、钻机、煤层气监测装置、煤层气发电机组、钻井、录井、测井等专用设备,统一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加速折旧方法可以由企业自行决定,“但一经确定,以后年度不得随意调整”。

  第三道“大餐”为,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利用银行贷款或自筹资金从事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第四道“大餐”是,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煤层气抽采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第五道“大餐”为,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我国煤层气资源十分丰富,是世界上继俄罗斯、加拿大之后的第三大储量国,占世界排名前12位国家资源总量的13%。根据最新评估结果,我国埋深2000米以内的煤层气资源量达到31.46万亿立方米,相当于450亿吨标准煤,或350亿吨标准油,与陆上常规天然气资源量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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