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尽快制定《中国煤炭专营法》。尽早确立煤炭国家专营的法律地位并付诸实施,将煤炭资源的调查勘探、开采许可、原料加工和产品销售全部纳入国家(分级)统一管理的轨道,在一定的时期内和条件下,对煤炭行业实行国家控制的特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保证国家成为煤炭行业的主要获利者。
二、成立国家煤炭专营局及其下属机构。国家煤炭专营局应当隶属国务院领导,赋予政府职能,统一管理全国范围内的煤炭查勘、开采、加工和销售业务;在有矿产资源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县三级成立下属机构,在乡镇一级设置派出机构,分级管理相关业务。
三、实施煤炭经营许可制度,全程控制煤炭产品的生产与流通。
四、限制乡镇以下级别的煤炭生产。对乡镇以下的现有小型煤矿和煤炭生产企业,实行限制政策;对于不具备合适生产条件的煤矿,一律勒令停止生产,封存资源。为了解决乡镇办煤炭企业职工的生活问题,国家可以对煤炭产品生产流通征收“安全税”等特定税种,对符合条件的乡镇煤炭企业做出适当的补偿,对现有职工给予适当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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