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告
2007年第1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精神,现将各产煤市(地)已上报的2007年全省第一批关闭矿井名单予以公告,总计135处。
各市(地)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责令关闭矿井停止一切生产活动,制定保障安全措施,尽快完成井下设备材料回撤工作。当地政府要保证政令畅通,认真组织实施关闭,达到国家规定的关闭标准;有关部门要立即吊销其相关证照。各市(地)要加强对关闭矿井的监督检查,确保矿井关实关死、关闭到位,坚决防止死灰复燃。特此公告。

来源: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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