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经委要求,无煤县、非重点产煤县和年公路煤炭供应量50万吨以上的大型电厂周边设立的、持有省经委颁发的资格证储(售)煤场可予以保留,设立在国道和省道两侧、名胜古迹、旅游景点、城市周边的非法储(售)煤场必须在3月底前关闭,并需将违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地形地貌。逾期未实施关闭的,存煤罚没,罚没煤炭销售收入上缴财政。对拒不执行清理取缔非法储(售)煤场规定,恶意阻挠、干扰或以暴力抗拒执法的行为要坚决打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严惩。
此外,6月底前,我省所有合法储(售)煤场均需安装符合要求的防风抑尘和洒水喷淋等设施,实现储(售)煤场全封闭经营,到期验收未达到环保要求的,将全部取缔。
来源: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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