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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2004/6/6 0:00:00       
    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煤炭生产企业单独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同时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制定、下发了《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 机制,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制度。为加强对安全费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
    第三条 企业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安全费用。
    (一)大中型煤矿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3~8元;2、低瓦斯矿井吨煤2~5 元;3、露天矿吨煤2~3元。
    (二)小型煤矿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10 元;2、低瓦斯矿井吨煤6元。
    有关企业分类标准,按现行国家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标准执行;有关高、低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界定,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下发前,企业若已执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与本办法相对照,按孰高原则执行,并按规定程序备案。
    第四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和规定的浮动范围内自行确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确需变动的,经报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新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安全费用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企业自行安排使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六条 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是:
    (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2)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3)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4)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5)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6)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7)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8)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9)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10)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第八条 有关安全费用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九条 企业要切实加强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应制定年度使用计划,并纳入企业全面预算。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当地主管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接受监督。对不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企业,有关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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