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煤炭工业局:
全省91个产煤县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已经省批复完毕,根据省政府187号省长令《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为了加快审批建设进度,省局下发了《关于加强煤炭资源整合矿井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晋煤规发(2006)269号],简化了整合改造矿井的建设审批程序,明确规定列入资源整合建设的矿井不再进行办矿和增能、立项、可研审批,直接进行矿井资源整合地质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查;并规定资源整合建设规模30万吨/年及以下的矿井由各市局审批,报省局备案登记,30万吨/年以上的报省局审查批复。同时,省局又下发了《关于严格煤炭资源整合建设矿井设计审查标准的通知》[晋煤规发(2006)410号],规范了资源整合矿井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工作。为了进一步搞好此项工作,现就整合矿井和单独保留且能力发生变化的矿井有关审批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经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核准的单独保留且生产规模发生变化的矿井,也不再进行办矿、增能和立项、可研审批,直接进行矿井地质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查。
二、省整合方案批准的整合及单独保留且能力发生变化的矿井,建设规模在30万吨/年及以下的项目,其矿井地质报告和初步设计由各市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并依照省局《关于加强煤炭资源整合矿井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晋煤规发(2006)269号]的规定,报省局备案登记。
三、省整合方案批准的整合及单独保留且能力发生变化的矿井,建设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上的项目,其矿井地质报告和初步设计由各市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初审后,依照省局《关于加强煤炭资源整合矿井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晋煤规发(2006)269号]的规定,上报省局审查批复。
四、各煤炭地质勘查单位、各设计编制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局下发的《关于加强煤炭资源整合矿井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晋煤规发(2006)269号]和《关于严格煤炭资源整合建设矿井设计审查标准的通知》[晋煤规发(2006)410号]的规定和国家规范要求,采取查阅相关资料和现场勘察结合的方式,认真编制矿井资源整合地质报告和矿井设计,编制单位所提交的矿井资源整合地质报告和矿井设计的基础资料必须准确真实可靠,并对报告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五、根据省安监局、国土厅、煤炭局等12个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关于加强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晋安监煤字(2006)269号],省整合方案批准的建设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下的整合矿井,可采储量在1000万吨以上的,可调整为30万吨/年规模建设(名单由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下发);可采储量在1000万吨以下、整合方案批准建设规模为21万吨/年和15万吨/年的煤矿按原批准规模建设;可采储量在1000万吨以下、整合方案批准建设规模为9万吨/年的整合矿井由各县、市组织进行进一步整合。所有整合矿井均要按照晋煤规发(2006)269号文规定履行地质报告和矿井设计审批及备案登记手续。
六、各市煤炭管理部门要规范矿井资源整合地质报告和设计的审查、审批及上报等管理工作,并在审查地质勘查报告时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1、地质勘探单位编制的《山西省××县××煤矿地质勘查报告》名称变更为《山西省××县××煤矿资源整合地质报告》。
2、资源整合地质报告必须达到设计规范规定的勘察程度要求。
3、地质部门在编制地质勘查报告时,必须查清井下采掘现状、采空区、火区、古空区积水等。对采空区、火区、古空区积水等有勘探成果的附勘探成果报告,未做勘探工作的附专门的调查报告。
4、为确保所报资料的准确性,其井下采掘工程平面图要求加盖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公章及地质勘探部门测绘专用章。
七、各市煤炭管理部门既要从严又要加快项目审批和上报工作,在所上报的文件后应附《专家审查意见》和《审查专家名单》,并认真及时履行项目备案登记,严禁批小建大,凡未履行项目备案登记的矿井一律视同违规建设。
八、各市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资源整合改造矿井的监管工作,审批手续不全的矿井不得进行施工作业,更不得违法生产。要采取专人盯守、不定期巡查等方式,确保整合矿井不违规建设、不违法生产。对擅自建设或生产的矿井要严厉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予以关闭。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二月四日(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