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全国煤炭改革试点8个省份之一,安徽省出让新设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除特别规定之外,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相关市场竞争方式取得。为配合上述方案的实施,安徽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发改委共同制订《安徽省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相关配套措施正在实施之中。
作为地方细则,安徽还特别强调,今后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煤炭行业管理,促进煤矿企业改组、改制,鼓励大煤矿兼并、收购小煤矿,促进全省煤矿企业走规模化、集约化道路。
根据规定,在实施方案发布之前,一些企业无偿占有的“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煤炭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在今年6月底前,相关部门将完成全面清理工作,同时评估作价。企业必须缴纳价款,一次性缴纳价款有困难的企业,经过批准,可以在有效期里分期缴纳。如果资金方式分期缴纳价款确实有困难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以折股的形式缴纳。
在国家公布的方案框架内,安徽省明确了具体内容:中央和地方收取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统一按照中央财政20%、地方财政80%的比例分成。省和市县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益,也按照一定比例分成,分成部分用于国有企业和国有地质勘探单位矿产资源勘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以及矿产资源保护,还可以解决国有老矿山企业的各种历史包袱问题。
此外,煤炭企业要依据矿井服务年限或剩余服务年限,按照煤炭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分年预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同时规定各个市、县所得的价款分成收入,除了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外,剩余部分主要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对于以前遗留的煤矿环境治理问题,企业和地方政府也要加大投入力度,逐步解决。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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