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山西省属五大国有重点煤炭开采企业和中央(或中央控股)企业在我省境内出资设立的煤炭开采企业,缴纳的基金由省、市、县三级按比例分成。其中,矿井所在地在县或县级市的,省、市、县按8∶1∶1比例分成;矿井所在地在区的,省、市按8∶2比例分成。对于其他煤炭开采企业缴纳的基金,省、市、县按6∶2∶2比例分成。同时,为确保能源基地建设基金清缴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增设“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收支科目的基础上,我省继续保留了“能源基地建设基金”收支科目。
来源:山西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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