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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台新《规定》 7种重特大事故将追究行政责任

2004/6/2 0:00:00       
    《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于6月1日起开始施行,不履行职责或不按程序履行职责,从而导致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的政府主要领导和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将受到最高为撤职的行政处分。记者昨日从省安监办获悉,省政府法制办日前进一步明确了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范围。
    据了解,《规定》中所指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包括:重特大火灾事故,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重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 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特大安全事故,煤矿和其它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及其它重特大安全事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人员死亡或者经济损失事件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重特大安全事故。
    根据《规定》,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各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的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如果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因没有履行或没有按程序履行职责,从而使该地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将会视情节的轻重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或政府部门的正职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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